一、机构职能
县文广新局下属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文保所为行政执法主体。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受县文广新局委托,履行对全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美术品经营等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引导文化市场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专项治理行动。
(三)受理对文化市场及文化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有下列行为的重特大案件直接进行查处:
1.营业性演出、歌舞娱乐、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艺、美术品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网络动漫、手机动漫、网络音乐、手机音乐和网络游戏外网运营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2.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违规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以及违法设立广播电视台(站)、有线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行为。
3.报纸、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违规印刷经营活动。
4.通过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互联网著作权、信息网络(含网络出版)等网络侵权盗版活动。
(四)承担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文保所指导、监督、检查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普法工作,承办有关文物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查处经济建设和城乡改造中破坏和损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指导地方查处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考古发掘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承办市文物局下达的执法督查工作任务;负责全县文物市场的管理、社会流散文物的征集、组织文物鉴定、特许文物出境申报工作。
二、执法科(处)室或执法机构职能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一)负责依法对全市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网吧进行日常监管工作,查处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群众投诉和“12318”文化市场电话举报工作;负责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协调文化市场跨县市区的行政执法和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依法查处违法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和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备的行为;负责查处出租、转让节目播出时段或频率、频道和违规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负责查处违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
(三)负责依法对全市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出版物的执法检查工作,查处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全市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制企业以及
打字复印、专业排版制版等经营场所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站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执法检查;负责对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投递、散发、附送活动进行监管;负责网络动漫、网络音乐、手机动漫、网络游戏的网络侵权、盗版的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市美术品经营活动进行执法和监督,查处经营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文保所:
1、指导、监督、检查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普法工作,承办有关文物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查处经济建设和城乡改造中破坏和损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指导地方查处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考古发掘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承办市文物局下达的执法督查工作任务;负责全县文物市场的管理.
2社会流散文物的征集、组织文物鉴定、特许文物出境申报工作。
三、执法依据
公共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二)行政法规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5.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6.电影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8.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9.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10.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1.出版管理条例
1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13.印刷业管理条例
14.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河北新闻工作管理条例
(四)部门规章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5.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6.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7.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8.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9.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10.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1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1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13.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14.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1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15.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16.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1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18.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9.《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1.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2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2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4.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5.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6.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27.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28.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29.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30.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3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32.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33.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34.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35.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36.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37.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38.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39.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40.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
41.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42.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
43.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
44.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46.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47.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48.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49.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50.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
51.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52.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53.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
54.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55.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56.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57.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58.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
59.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办法(试行)
60.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五)地方政府规章
1.河北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2.河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3.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文物执法依据: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2005第33号)
《河北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执法结果
(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编号
处罚时间
处罚
对象
处罚事由
处罚
依据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是否
结案
1
2
公开形式:高邑县党政门户网
五、救济途径
(一)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公开形式:高邑县党政门户网
六、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工作日举报、24小时投诉电话:0311-84031432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及受理机构: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三)反馈程序:投诉举报3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公开形式:高邑党政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