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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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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领域执法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邑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高政办[发2017]17号)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高邑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各执法机构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高邑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高邑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机构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内设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下列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经法制机构审核: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的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
 
(四)查封、扣押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五)涉及规划数量限制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六)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七)拟作出的撤销许可决定;
 
(八)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局所属具有行政执法权力的内设机构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市文物管理所(以下称执法承办机构)依据职责或县局委托执法的权力,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立案、调查终结、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文书,连同案卷材料按照职权分工,在作出决定前,由承办人送交局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局承担法制职责的科室会同相关专业管理科室和局聘法律顾问共同进行法制审核)。案卷承办人在报送案卷书面材料同时,应就案件整体情况向法制审核人员进行真实完整的陈述分析。
 
第六条各执法承办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局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局内设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及时补充。也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申辩,还可以会同执法承办机构联合调查取证。
 
第八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建议,或者建议承办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执法承办机构重新调查补证,并将案卷材料退回。重新调查补证期间,审核时限中止;
 
(四)对需要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的,建议执法承办机构补充或补齐,并将案卷材料退回。补充、补办期间,审核时限中止。
 
(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督促执法承办机构及时进行修正;
 
(六)对办案程序违法的,督促执法承办机构立即纠正;
 
(七)对判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承办机构不予处罚,或建议撤销案件;
 
(八)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九)认为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局内设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局内设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制作书面审核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承办机构对局内设法制机构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审核意见书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承办机构,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书面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意见书后2个工作日内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承办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