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烟草专卖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烟叶收购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六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 |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使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 | 对拍卖企业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 | 对通过自动售烟机、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检查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 |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 | 对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 | 对烟草制品出口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 | 对免税烟草制品专门标志标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 二、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9 | 对免税进口烟草制品存放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0 | 对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及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九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1 | 对销售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2 | 对烟草专卖品走私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和其他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场的进口卷烟的,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3 | 对烟草专卖品运输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三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货物抵达目的地时,调入方验货无误后,应及时在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4 | 对持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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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或者撤销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6 | 对生产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九条: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 烟草专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