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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23-04-03     来源:高邑县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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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县投资兴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突出招商重点领域。突出围绕石家庄国际陆港的功能开展招商,着力引进大宗商品仓储物流、汽车产业,围绕正在申报的肉类、水果等口岸功能,积极招引相关链条上的产业,全力推进我县现代商贸物流业率先突破;强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农业产业振兴,开展强链、延链、补链招商。县内企业新上项目(独立核算企业)同样享受此政策。
第二条  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建工业类、仓储物流类企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分别达到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和5亿元以上的,投产达效后,分别一次性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3‰、5‰和8‰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建现代农业类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的,投产达效后,分别一次性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3‰、5‰和8‰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指基建、设备等投资,不包含购地款,最终投资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第三条  实行企业贡献奖励。新建产业类项目投产达效后,年度亩均财政贡献达到2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参照县级收益80%的标准进行奖励,后两年参照县级收益50%的标准进行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外资外贸发展。在我县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年度直接利用外资实际到位资金分别达到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上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按外资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0.5%、1%、1.5%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以商务部口径认定的外资额为准。对外贸出口类企业项目,年度外贸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上和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年度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自建或共建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研发中心,经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建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第六条  鼓励引进高端人才。对引进县域产业发展紧缺人才,在弥补产业空缺、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取得发明专利技术等方面有显著成效的企业,经县政府认定后对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对引进的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重点人才、正高职称及以上人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创新工业用地方式。探索采用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使用土地,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制度,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第八条  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行项目落地行政审批“两个代办、两个不见面”制度,项目建设中实施“包保”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对固定资产投资超2亿元或年纳税超1000万元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  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新落户我县的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重特大项目,以及总部经济项目,经县政府认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奖励和支持。
第十条  建立企业约束机制。在招商引资协议中,将优惠政策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销售收入、税收贡献、新增就业、环保责任等统筹考虑,实行双向约束。申请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必须守法合规经营,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履行社会责任,如发生偷税漏税、重大环境污染、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不得享受政策支持。
以上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此前我县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最终解释权归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有。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