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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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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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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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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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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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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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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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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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基层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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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章; 2、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章; 3、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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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地核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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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4.内部管理情况;
5.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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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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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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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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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2、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章;
3、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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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地核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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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2.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3.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4.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5.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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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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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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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司法鉴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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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
4、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发通〔2014〕49号)5、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 6、河北省司法鉴定执业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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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地核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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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3.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4.司法鉴定机构仪器配置情况;
5.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情况;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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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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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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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司法鉴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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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第二十七条;
2、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发通〔2014〕49号)第二十二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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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地核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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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工作;
2.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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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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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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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基层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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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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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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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2、执业表现情况;
3、内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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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部门所有其他行政执法事项为 5 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 项,占比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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