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 |||||||||
单位名称: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主体 | 承办机构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1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 分级实施 | |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 |||||||||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 |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七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 分级实施 | |||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 |||||||||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 |||||||||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 |||||||||
企业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 |||||||||
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 |||||||||
1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用人单位招用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科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工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分级实施 | |
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 |||||||||
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 |||||||||
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 |||||||||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 |||||||||
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科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分级实施 | |||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 |||||||||
对用人单位是否使用童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科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分级实施 |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
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 |||||||||
1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 |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科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 分级实施 | |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 |||||||||
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
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 |||||||||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 |||||||||
用人单位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
用人单位是否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的 | |||||||||
对用人单位遵守高温劳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科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 |||||||||
2 | 对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科工伤保险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分级实施 | |
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
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 |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 |||||||||
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
2 | 对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对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 |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科 工伤保险科 资金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 分级实施 |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 |||||||||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 |||||||||
对企业执行企业年金规定的监督检查 |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科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企业年金方案执行情况 | 分级实施 | |||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核查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劳动监察大队 社保局 就业服务局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 | 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 分级实施 | |||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 |||||||||
3 |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 |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 分级实施 |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 |||||||||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 |||||||||
3 |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 |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 分级实施 |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
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 | |||||||||
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
对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监督检查 |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 分级实施 |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 | |||||||||
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
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 |||||||||
4 | 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 | 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就业局人力资源市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 分级实施 |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 |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 |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情形 |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帐,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 | |||||||||
4 | 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就业局人力资源市场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行为 | 分级实施 |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
注:1、本部门所有市场监管执法事项为 4 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4 项,占比 100% 。 2、每个表格的内容如果过长请使用自动换行,不要添加回车字符。 3、一个检查项目对应多个子项目。 4、一个子项目对应一个检查方式与一个检查依据(如果一个子项依据为多条,毎个依据请用分号分开即可,不要用回车分开)。 5、一个子项目对应多个检查内容(即多个检查题),一个检查题请放在一个表格中(如一个检查内容(检查题)填写多种情形时,中间用分号隔开,请不要用回车分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