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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12-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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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 执 法 依 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01001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包含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室
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02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室
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03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
劳动监察大队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04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或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
劳动监察大队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05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人才科
劳动监察大队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06 对用人单位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强行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
劳动监察大队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07 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仲裁科
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08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仲裁科
劳动监察大队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09 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扣留劳动者证件或者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仲裁科
劳动监察大队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10 对企业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集体协商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仲裁科
劳动监察大队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 企业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11 对拒绝职工一方签约要求,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所需资料,不给予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时间,造成无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仲裁科
劳动监察大队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12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仲裁科
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用人单位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13 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或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安排女职工生育产假享受少于法定天数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仲裁科
劳动监察大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14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有劳动定额的,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不给予规定的产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仲裁科
劳动监察大队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15 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仲裁科
劳动监察大队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16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仲裁科
劳动监察大队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17 对违反《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仲裁科
劳动监察大队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当事人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18 对未经政府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人才科
劳动监察大队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19 对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人才科
劳动监察大队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20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人才科
劳动监察大队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21 对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人才科
劳动监察大队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22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人才科
劳动监察大队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23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
劳动监察大队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24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25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26 对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27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28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用人单位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29 对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举报人劳动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五)项 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30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31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32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033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2001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行政强制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室
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1001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仲裁科
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1002 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科
就业促进科
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1003 对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室
社会保险科
就业促进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1004 对《企业年金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科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九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1005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中心
社会保险中心
社会保险科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县本级参保单位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1006 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条;《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1007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
人事人才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1008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人才科
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1009 对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仲裁科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4);《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八;《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十条 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1010 对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仲裁科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1011 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人才科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六条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1012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人才科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十九;《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1013 对事业单位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人才科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六条 县直所属
事业单位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1014 对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人才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事业单位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11015 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行政检查 高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室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329号)第三条第一款 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不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