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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水利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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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水利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水利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水利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现有的载体和方式,将水利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按照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水利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水利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我局内设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水利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水利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水利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我局行政执法监督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水利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水利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相对人、征收依据、征收方式以及征收时间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水利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九条水利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水利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以传统媒体为主要载体。利用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公示水利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单位门厅设置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等,公示水利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对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文件,通过现有的载体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局水政科牵头,各相关业务科室按照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各自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示内容,予以公开。
 
(二)局水政科牵头,组织各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职责内《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市场监管局审核后公示;并报司法局备案。
 
(三)局水政科牵头组织各相关科室编制水利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主管领导审定,报县司法局备案;
 
(四)局水政科负责公示水利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局对上级部门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水利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水利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我局按照县双随机领导小组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科室、中队主要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我局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水利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我局各执法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水利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我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相关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水利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我局现有的公示载体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信息还应同时向信用河北网站等政府网站报送公示;与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还应同时向政府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报送共享。
 
第十五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水利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水利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水利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水利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