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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3-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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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
编码
项目
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161001 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水利局 高邑县水政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法定时限 不收费  
161002 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水利局 高邑县水政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条至七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条。                                    《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161003 违反河道(湖泊)管理(包括采砂)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水利局 高邑县水政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161004 违反水工程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水利局 石家庄市水政监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二至四十五条、第四十七至五十一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161005 违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水利局 高邑县水政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161006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行政强制 高邑县水利局 高邑县水政监察大队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取用水单位及个人 法定
时限
不收费  
161007 组织封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按要求封闭的取水井 行政强制 高邑县水利局 高邑县水政监察大队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取用水单位及个人 法定
时限
不收费  
161008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行政强制 高邑县水利局 高邑县水政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及个人 法定
时限
不收费  
161009 水保收费滞纳金 行政强制 高邑县水利局 高邑县水政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生产建设单位及个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161010 水保项目代履行 行政强制 高邑县水利局 高邑县水政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