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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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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结合医疗保障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医疗保障局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等载体,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根据我局职责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公开信息的内容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凡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特殊敏感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六条 事前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七条 执法主体。公示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八条 执法人员。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执法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和执法范围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第十条 执法权限。公示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执法程序。公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 监督举报。公开县医疗保障局纪检监察机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八条 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具体公示公开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1.将行政执法相关公示信息通过局网站进行公示,是局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
2.将行政执法相关信息上传至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3.将需要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向高邑县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推送;
(二)新媒体。采用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高邑县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局机关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九条  结合全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高邑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高邑县医疗保障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县医疗保障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局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执法机构对“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行政执法处室和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相关处室和单位将收集、整理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由处室及单位负责人审查,主管领导审核后,通过局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二十八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邑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