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市监处罚〔2024 〕 5 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4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到河北佰亿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检查,仓库存放标注注册商标“方圆钛白®”企业通过ISO9001 ISO14001 ISO50001 OHSAS18001管理体系认证,钛白粉,FR-767,Q/QFY001-2020,潜江方圆钛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北省潜江市经济开发区章华北路99号,未使用的新包装袋,当事人未能提供包装袋使用授权及委托加工合同。
经查,(案件事实)2024年1月5日,经我局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指定我局两名执法人员调查此案。我局以涉嫌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包装袋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孟尧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经调查当事人向上门推销人员购买注册商标“方圆钛白®”包装袋200条,每条3元,没有注册商标使用授权和委托加工合同。经在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商标查询:潜江方圆钛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号7571025 商标图样。查扣涉嫌侵权包装袋200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 其经营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身份。
3.现场笔录1份 ,证明 生产情况。
4.询问笔录1份 ,证明 生产销售违法事实。
5商标查询1份,证明伪造注册商标事实。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4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高市监罚告﹝2024﹞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第二十条“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3,序号3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较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七万五千元以下处罚,没收侵权商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3.没收侵权商品(200条包装袋)。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向张家口银行高邑支行(户名:高邑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号:41443531180001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高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高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高邑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 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