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 市监处罚〔2024 〕13号
当事人: 高邑县祥鸟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27MAC8X9WK8U
住所(住址): 高邑县中韩镇北陈庄村华兴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轻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1月2日,高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高邑县祥鸟食品厂经营的江米条抽样检验报告№:ZD2023SP10777,经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ZD2023SP10777送达高邑县祥鸟食品厂。高邑县祥鸟食品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2023年11月13日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对其进行调查。指定由我局中韩所两名执法人员调查此案。
经查,高邑县祥鸟食品厂生产销售不合格江米条。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 其违法现场。
2. 询问笔录1份 ,证明 违法事实 。
3. 高邑县祥鸟食品厂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其身份。
4.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证明抽检结果不合格。
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高邑县祥鸟食品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高市监罚告[2023]01号),高邑县祥鸟食品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高邑县祥鸟食品厂生产销售不合格江米条,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的规定。应对高邑县祥鸟食品厂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高邑县祥鸟食品厂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货值金额较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 。
综上,高邑县祥鸟食品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高邑县祥鸟食品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我局研究,决定对高邑县祥鸟食品厂作出如下:处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罚没许可证:01-16-0037。
高邑县祥鸟食品厂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向张家口银行高邑支行(户名:高邑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号:414435311800015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高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高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2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