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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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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石高市监处罚〔2024〕综8号

 

2024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高邑县西驿头客运站仓库储存侵权白酒。

经报分管局长批准,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依法对当事人高邑县世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宜进行确认检查,当事人负责人在场陪同检查,现场供述其在高邑县西驿头客运站租赁的仓库的揽收待寄的标有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1250箱,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商品的合法进货凭证材料或货主身份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检查现场制作现场笔录、拍照取证,且经报局领导批准,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对上述涉案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当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24年5月9日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石家庄辰马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田照运对该批次白酒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侵犯注册商标第866912号第33类牛栏山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在明知揽收的货物是他人用于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为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提供快递代发服务,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经营主体资格;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2、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涉案物品图片打印件、产品鉴定证明证明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违法事实。

2024年5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市监罚告〔 2024〕综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构成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起到次要作用,现场检查删除微信交易记录致使案件难以进一步调查,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 号)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结合案情实际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月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依据: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裁量幅度一般,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的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销毁1250箱侵权白酒;2、罚款12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向张家口银行高邑支行(户名:高邑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号:41443531180001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高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