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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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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执法责任风险,规范现场执法记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对执法行为如实记录,还原执法全过程,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条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时,须对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的,应对现场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条记录的主体
 
由两名及以上持有有效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证或环境监察执法证等执法证件。
 
第四条记录的范围
 
(一)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依法取得有关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情况;
 
(三)被检查单位基本信息、生产状况、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主要污染物排污状况;
 
(四)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遵守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况;
 
(五)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备案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六)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七)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情况;
 
(八)污染源周边环境状况;
 
(九)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的原因说明;
 
(十)其他与环保有关的情况。
 
第五条记录的时限
 
执法记录原则上应在执法行为发生时当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不便于当场制作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记录的形式和载体
 
(一)使用河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二)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三)现场制作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四)对现场进行绘图、拍照或录音录像;
 
(五)送达文书、单据的签收回执;
 
(六)案件移交清单;
 
(七)其他形式。
 
第七条记录的用途
 
执法记录是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环境管理职责时留下的痕迹,可作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依据。
 
第八条记录的要求
 
取得执法记录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记录内容要客观真实,描述要简明扼要。制作的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绘图或照片,应由当事人确认属实后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执法人员注明现场情况;记录需要修改的,由当事人在修改处签字或手印确定。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的内容应满足河北省环保厅对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的规范要求。
 
第九条档案管理
 
执法行为结束后,执法人员要及时整理、汇总执法记录材料,按照一厂一档、一案一档、一事一档的原则将执法记录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整理工作,并及时更新企业监管台账。需移交办公室存档的记录材料,须在次年的一季度内完成与局办公室的交接工作。
 
第十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要切实加强监督力度,做到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有检查、有监督、有落实,不断提高环境执法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