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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高邑县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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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高邑县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减少和避免行政执法工作中决策失误,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冀法[2016]1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重大执法决定在提交局班子会议审议或向上级机关报送之前,应当经过法制审核。
 
第二条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
 
(一)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高邑县分局名义发布或拟提请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或者疑难的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事项;
 
(三)较大数额排污费的减、缓、免;
 
(四)作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作出责令恢复原状、停产整治或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
 
(六)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或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七)复杂环境违法案件,包括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或者涉及群众人数较多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八)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决定的作出;
 
(九)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十)对环保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
 
(十一)其他属于重大执法决定的。
 
第三条负责进行法制审核的机构
 
上述重大执法决定第四、五、六、七、八项由分局法规科负责进行法制审核;第一、二、三、九、十项由分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法制审核;第十一项经局长办公会议提出,由分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提交法制审核的材料
 
凡属重大执法决定,分局主管科室或局属单位应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分局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提交分局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提交法制审核的材料应包括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内容、法律依据、证据(勘察报告、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视听资料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法律顾问意见、采纳陈述、申辩、顾问意见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法制审核的内容
 
(一)分局是否有管辖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时效;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和初步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七)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第六条法制审核的时限
 
重大执法决定自提交法制审核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该时限不包含审核过程中需征询上级法制部门意见的时间。
 
第七条法制审核结果的应用
 
(一)经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合法、适当的,报分局领导审批后提交分局班子会议审议或向上级机关、其它部门报送;
 
(二)经法制审核发现不具有管辖权的,分局主管科室或局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三)经法制审核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分局主管科室或局属单位,由其决定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或者作出撤案处理;
 
(四)经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不合法的,或合法但不适当的,分局法制审核机构应提出相应意见,报分局领导审批后提交局班子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经法制审核通过的重大执法决定,分局主管科室或局属单位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由分局主管科室或局属单位提出更改意见,重新提交法制审核。
 
第九条重大执法决定按要求须报上级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备案的,由分局主管科室或局属单位经分局长同意后报送。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