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高邑县分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县委、县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行政执法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全县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本县实际,制定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对各类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对各类污染源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内容包括: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的受理、审核、颁发;污染源限期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排放: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监察及其他方面的现场执法。
对各类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对各类环境污染纠纷、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进行处理答复。
对全县各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1、承诺公示
公开各项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开各项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对各类执法业务,实行公开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
2、工作规范
单位或个人来局办理各项具体事务,只要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对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耐心说明缘由。一切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按法定程序,在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公开、公平、公正地施行。
3、服务热情
对来局办事的单位或个人,要热情主动地提供咨询服务,做到接待亲切大方,受理热情仔细,解疑耐心周到,用语文明礼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既要秉公执法,又要态度诚恳。
4、廉洁高效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对管理、服务对象一视同仁,不徇私情。将上级和本局制定的有关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向社会公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