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行政许可类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二、行政征收、行政收费
4、排污费征收执法服务指南
三、行政检查类
5、环境违法案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理
6、环境信访事项服务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
2、审批类型:审批、审核
3、审批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十二条
4、申请条件:
⑴项目已取得立项部门同意立项;
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同意项目建设;
⑷符合规划环评和相关环保规划要求;
⑸法律要求的其它相关部门支持项目建设的意见。
5、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经办人审核提出意见→科内集体审核→科长审签→局务会研究→主管局长签发→政务服务中心送达。
6、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⑵附件材料:①建设单位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的申请;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③其他依法应提交的材料。
7、审批时限:法定办结时间:报告书60工作日、报告表30工作日
8、收费及依据:不收费
9、审批方式:网上办理、现场辅助办理
10、相关部门:发改委、国土资源局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审批
2、审批类型:证照核发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办理条件:
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建设项目已经依照国家、本县有关规定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⑵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本省有关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⑷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检定(校准)、比对符合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正常运行。
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供排放污染物技术报告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排放污染物技术报告,应当由排污单位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编制时应当测算、说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其他污染物排放情况。
5、审批程序:申请人申请→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业务科室审核→科长签署意见→主管局长签发→政务服务中心送达。
6、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⑴申领排污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①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②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③所有涉及外排废水、废气污染物以及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变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本省政策规定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④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合法有效的监测报告原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1年以上的污染物,监测结果有效即可),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的年排放量。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⑤按要求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提交其验收材料及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到期前按照规定频次最后1次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比对监测报告及合格证书,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证明;⑥排污口规范化证明文件;⑦《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原件(新建排污单位通过“三同时”验收后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提供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原件即可,不需提供排污许可技术报告);
⑵办理法人及法人代表变更提供如下材料:①企业信息变更书面申请;②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③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④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本省政策规定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⑤未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提交1年内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1年以上的污染物,监测结果有效即可),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的年排放量;⑥《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原件;⑦排污口规范化证明文件。
注:排污单位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行政许可事项,向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书、最新的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即可,不需提供上述4-7项内容。
⑶办理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需提供以下材料:①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②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③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1年以上的污染物,监测结果有效即可),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的年排放量;④按要求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提交排污许可证到期前按照规定频次最后1次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比对监测报告及合格证书,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证明;⑤《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原件;⑥排污口规范化证明文件。
注: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时,处于停产状态无法进行监测的,可暂不提供《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经发证机关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排污单位停产状态。排污单位恢复生产后15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提交材料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7、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8、收费及依据:不收费
9、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10、相关部门:无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2、审批类型:审批
3、设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24条。
4、办理条件:
⑴经监测部门或生态调查部门编制的符合要求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⑵经所在地市级(或扩权县)环保部门审核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表。
5、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现场核查→经办人审查提出意见→处务会审核→主管厅长签发→政务服务中心送达。
6、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⑴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审批的请示(建设单位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
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
⑶建设项目环保执行情况总结(建设单位正式上报文件);
⑷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⑸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评批文中要求环境监理项目);
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表(试行);
⑺项目基本情况(含电子版)。
7、审批时限:法定办结时间30工作日。
8、收费及依据:不收费
9、审批方式:网上办理、现场辅助办理
10、相关部门:无
行政征收执法服务指南
1.行政执法事项名称:排污费征收
2.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3.受理机构:高邑县环境保护局
4.优惠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
5.申请材料:在河北省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资料包括:生产月报表、手工脱硫月报、手工脱硝月报、煤质分析月报、脱硫设施投运率月报、自动监控月报表、历史曲线分析月报表、季度报表、环保总表。含VOCs企业在VOCs排污收费系统系统内进行申报。
6.办理流程:见流程图
7.办理时限:收到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关资料之日起20日内。
8.责任追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25条,“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办公时间:工作日
10.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刘秀路,河北省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高邑县分局
11.办公电话:0311-84035255
环境违法案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理
1.案件受理登记。
接到各级交办环境违法案件后,进行登记。
2.案件调查前期准备
调查案件涉及排污企业的基本信息及环保手续批复情况,调阅该企业的排污记录及监控平台的监控数据。
3.现场调查
派人赴现场检查,检查环境保护相关文件;生产及工艺状况;现场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走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现场取证并采取水样、气样,进行监测,填写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询问笔录,索取相关文件,需要照相取证的需拍照或摄像。
4.编制调查报告
环境监测人员根据现场取样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环境监察人员根据监测结果及现场调查情况编写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并报领导批示。
5.进一步完善案件材料
6.将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提交环境违法案件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7.将案卷移送局法宣科建议立案处罚。
高邑县环境信访事项服务指南
我局12369环境投诉热线正式开通并按要求运行,为规范我局环境信访的调查处理和信访后督查工作,借助12369环境投诉热线落地我县的优势,切实提高环境信访案件办理效率,有效降低环境信访案件重复率,据《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环境信访实际,制定《元氏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案件办理程序》。
一、环境信访件的来源
(一)、上级转办环境信访案件
(二)、省、市、县12369转办环境信访案件
(三)、12345转办环境信访案件
(四)、群众来人、来电、来信举报环境信访案件
(五)、局领导接访、交办环境信访案件
(六)、县信访局交办环境信访案件(包含县信访局内网投诉)
二、环境信访案件的办理
(一)、信访办工作人员接到环境信访案件后首先进行登记、分类,并及时交主管局长,主管局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同时结合我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转批。
(二)、信访办工作人员及时将领导转批的信访件转交或办理。接件单位安排按时查处,将查处结果报主管领导审阅、签字、加盖公章、注明办案人员及联系方式后回复至局信访办,局信访办负责回复至来件单位,并存档备案。
(三)、信访办及时将收集的已办理信访件按要求进行回复,做到件件有回音。对重复案件在后督察的基础上,执行回访举报人制度,对回访情况留有影像、文字记录。
(四)、对同一信访事由形成重复举报的,信访办工作人员会同办案单位进行后督察,后督察结果上报局长,局长签字后由信访办回复至来件单位,并存档备案。
三、无效环境信访案件的销号
信访办将对以下几种情况的举报件,申请上级部门进行销号:
(一)、经查实举报问题超出环保部门管理权限的。
(二)、举报人投诉问题查无实事的。
四、环境信访案件月报
信访办将每月环境信访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汇总,编制环境信访月报,环境信访月报发放至各领导及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