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信息专栏
 / 万城镇人民政府
 / 事前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10-11     来源:
【字体: 打印  
高邑县各乡镇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
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备注
民族事务 9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处罚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处罚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具备。 关于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识牌审批和年检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2004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废止。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处罚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是否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处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处罚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是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是否私自转让或出售。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处罚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六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是否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七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是否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处罚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八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32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与劳动者订立、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招用工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般检查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是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禁止使用童工 一般检查事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一般检查事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重点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是否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的。
高温劳动保护 一般检查事项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48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对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生态环境 62 污染源监督检查(44364家) 一般排污单位(41710家)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实地检查。采用人员随机、污染源随机方式,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抽查一般企业数量应不低于在岗环境执法人员数量的5倍,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抽查一般企业数量应不低于环境执法人员数量的10倍。 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重点排污单位(2422家)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采用人员随机、污染源随机方式,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1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特殊监管对象(232家) 重点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实地检查。采用人员随机、污染源随机方式,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70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 建设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未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是否存在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注册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行为。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执业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受聘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是否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是否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73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日常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7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75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集中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巡查 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标准员是否到位履职和持证上岗进行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76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 不定期检查、专项抽查 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等情况。
77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 不定期检查、专项抽查 在建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执行国家或省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等情况。
78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项检查 负责依法招标建筑工程合同履约行为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情况。
城乡建设 79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 工程承发包单位计价活动情况;造价咨询企业计价活动情况;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执业行为情况。
80 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 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年度报表审查、备案审查等方式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经营全过程中各环节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机构及注册人员开展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日常经纪活动;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81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否按要求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82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83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84 城市燃气、城市供热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是否符合燃气、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供热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县级以上城市供热监督检查
86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现场检查 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是否符合经审查的内容。
87 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是否符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设施、设备、人员、注册资本、安全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88 城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核准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 现场检查 是否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是否有与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其他有关内容。
89 城镇污水排放类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查 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口径是否与审批图纸相一致;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相关材料;抽取现场排水检测相关数值;对于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查看排放口是否安装检测装置;其他有关内容。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拆除、改动是够符合经审核的方案。
91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城市供水水质督察 城市供水水质是否达标。
92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技术检查等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93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 城市污水运营单位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城市防汛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落实及具体实施情况;排水许可资料归档情况。
94 对已建成运行的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定期组织开展检查、日常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 是否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开展运行管理工作。
95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历史建筑外部修缮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等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技术检查等 是否符合城市内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否符合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许可内容。
96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技术检查等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交通运输 其他公路安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水务 108 取水许可后续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抽查 取水活动是否与取水许可批复内容一致。
111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后续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 抽查 修建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对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影响。
农业农村 144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检 企业生产经营的种子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抽查检验 发芽率、纯度小区种植鉴定、水分、净度、品种真实性、转基因、检验资格允许范围内的其他项目。
市场流通的商品种子 《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其他商品种子 《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发改  171 再生资源行业管理 证照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含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信息的多证合一证照)、税务登记证等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对回收网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等节点和回收、存储、运输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气和噪音等问题;在再生资源回收、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是否采取覆盖、围挡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回收经营场地设施是否与环境卫生设施统一布局,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回收经营场地设施是否与居民区、学校、医院、军事设施等敏感场所相对隔离;防火、防盗设施是否齐全。
回收经营行为的检查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是否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是否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是否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是否存在未在规定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行为;回收废弃物中是否存在(1)无报废证明的井盖、井蓖等市政公用设施;(2)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3)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是否有超过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的回收行为。
文化市场 178 娱乐场所“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79 艺术品“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不能证明经营的艺术品的合法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8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与平台监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81 互联网文化“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现场检查与网络相结合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卫生健康 188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现场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部门和人员;卫生管理档案;卫生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
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监督检查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 现场检查 有无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232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
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
对服务单位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现场检查 服务单位备案情况。
安全生产 245 安全生产综合  规章制度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书面检查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
安全投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书面检查 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
安全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书面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人员培训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
特种作业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
三同时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警示标示 重点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实地检查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安全设备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实地检查 安全设备涉及、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情况。
 重大危险源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隐患排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员工宿舍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实地检查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情况。
 危险作业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实地检查 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劳动保护 重点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发包出租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应急管理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规定备案。
 事故后整改 一般检查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
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 重点检查事项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九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治理情况。
 中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书面检查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过程控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批发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零售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向有资质的生产、零售企业采购和销售产品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