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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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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教育局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与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机关履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教育局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局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和方式,公示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石家庄市教育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石教函〔2017〕74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教育局具体职责及内设执法科室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和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教育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教育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并予以公示;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监督举报。公开教育局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由我局审批决定或者审核环节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科室应当主动公示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
第九条 教育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1)教育局网站主要公示各项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信息;(2)教育局网站建立与高邑县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教育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报刊、广播等主流媒体,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教育局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股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按照省、市、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政策法规股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教育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机关科室和有关事业单位负责编制本科室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四)政策法规股负责公示局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实现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教育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教育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教育局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51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监管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3)承办机构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管理对象,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期限。各类教育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教育局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教育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教育局将各相关科室教育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教育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教育局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县信用公示平台报送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教育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信息发布科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教育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教育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