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 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教育局 |
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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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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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校违法颁发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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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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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
3 |
义务教育学校以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牟取利益的处罚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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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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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
4 |
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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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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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5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教育局 |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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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6 |
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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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
7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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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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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
教育局 |
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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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9 |
在学校吸烟、饮酒的处罚 |
教育局 |
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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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10 |
学校等密切接触未成年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罚 |
教育局 |
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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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