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教育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裁量的权限。
三、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四、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根据教育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定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个档次。
五、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六、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的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当按照顺序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七、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违法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政府、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
(三)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八、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章 回避制度
一、行政处罚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一)违法案件的查处;
(二)人民来信来访的查处;
(三)行政处罚;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三、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其所在行政执法单位申请回避。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申请回避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执法人员口头申请回避的,执法机构应当进行记录备案;书面申请的,应报所在行政执法机构备案,行政执法机构对于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调查,查证属实的应当决定执法人员回避。
五、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本机关领导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对被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再申请一次。
六、申请或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所在机关作出回避的决定前,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七、决定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加案件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规定对过错行为人进行处理。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重大和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本局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由分管局长提请局长办公会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形成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二、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处以责令停止招生;
(二)处以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主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局长办公会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有:局长、分管局长、各执法单位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和案件经办人员。局办公室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执法单位在召开局长办公会前三日内,应当将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分管局长,由分管局长负责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一日内将案卷退回执法单位,由原案件经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四、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会议由局长主持或指定人员主持;
(二)由案件经办人员汇报案由和依法的拟处罚意见;
(三)执法单位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监察室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分管局长对本案发表意见;
(六)进行集体讨论;
(七)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经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八)参会人员阅读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四章适用其他标准的例外制度
一、行使教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要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四、行政处罚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其它行政处罚。
五、由于不可抗力,如台风、洪水、冰雹、地震、流行病、战争、动乱等原因,上级政府部门制订临时应急管理措施,出台特别规定或例外标准的,执法行为应当适用特别规定或例外标准。
第五章 附则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工作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制度由高邑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