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高邑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财政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财政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按照《高邑县财政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财政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财政局内设执法处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财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财政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县财政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对财政调查对象实施检查,应当提前将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财政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具体要求等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
第七条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财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结合工作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九条财政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等;
(二)行政检查。要区分情况依法及时公开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结果等情况;
(三)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型、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件的信息公开类型一般选择为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事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十二条公示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县政府门户网站。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信息公开栏等。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十四条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七条财政行政执法事后公示程序包括:
(一)公示时限。(1)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要在7个工作日之内向社会公开;(2)按照《高邑县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局内各执法单位报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示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八条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局各执法科室、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财政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九条公示信息的审核、推送、发布。根据“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局内各执法科室、单位负责各项执法信息的审核、推送。办公室及相关单位根据不同公示载体的日常管理权限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加强对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