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网信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 ||||
处罚依据名称 颁布机关和 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期施行) |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 |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 |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 |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 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以下罚款 |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 |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 | 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5月2日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 | 不予换发许可证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