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信息专栏
 / 住建局
 / 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3-09     来源:
【字体: 打印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杨楠                  联系电话:15930301696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28012
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监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企业
 
 
 
 
119003
建筑工程及燃
气工程竣工验收
行政监督检查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监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企业
 
 
 
 
121004
建筑市场
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企业
 
 
 
 
129002
建筑工程
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企业
 
 
 
 
151002
城市绿地内禁下列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饲养家禽家畜、种植农作物;
(三)摆摊设点、野餐烧烤、停放车辆;
(四)焚烧枝中、垃圾或者其他杂物
(七)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构)物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施行》第二十六条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0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公告第27号,2010年7月30日修正)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03
城市绿地内禁下列行为:
(五)随意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渣土,排放污水污物,堆放物料;
(八)其他损坏园林设施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施行》第二十六条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同上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04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设立私人会所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06
已建成公园,园林绿化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城市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07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未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河北省城市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08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未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城市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09
在公园举办大型活动,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或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的处罚或未按要求恢复原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城市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10
擅自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风貌和格局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城市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11
调整以建成公园的布局,擅自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和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城市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12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一个半月内,未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临时设施或未按要求清理垃圾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0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公告第27号,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七条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148号令,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13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损坏花草树木及园林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148号令,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14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第二个年度内,未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或不符合园林绿化建设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148号令,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15
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建设、维修桥梁和涵洞等设施,设置管理线,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3日省第十届人大第31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16
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的绿地性质、侵占绿地或者破坏绿地地形、地貌和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3日省第十届人大第31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17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区河系公园红线范围内绿地或擅自伐移、修剪树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3日省第十届人大第31次会议批准)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18
未经批准在河系公园红线范围内举办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3日省第十届人大第31次会议批准)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19
在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的处罚:
(一)依树搭建或者围圈树木,利用树木或设施悬吊、系挂物品;(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三)损害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籽种、践踏绿地,在建(构)筑物、设施、树木、路面上涂抹、张贴、刻画;(四)擅自在绿地行驶和停放各类车辆,在甬路行驶或停放机动车辆;(五)割草、采药、放养家禽家畜;(六)焚烧垃圾、树叶等杂物;(七)机动车辆等进入滩涂地;(八)捕杀、伤害动物;(九)损坏和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设施,擅自爆破、挖沙、取土、耕种;(十)倾倒垃圾、渣土、擅自设置垃圾点,堆放物料;(十一)擅自设置经营摊点;(十二)其他损害城区河系公园发地、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3日省第十届人大第31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20
在城区河系公园水域内从事下列行为的处罚:
(一)游泳、滑冰;(二)擅自划船及其他娱乐活动;(三)洗涮污染水体的物品;(四)擅自取水引水;(五)圈占水域养殖、捕鱼、炸鱼、电鱼,非指定区域钓鱼;(六)投掷杂物、倾倒积雪、垃圾、废弃物;(七)使用鱼药、农药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八)向水域排放污水;(九)擅自启闭水闸,升降坝袋,调控水位;(十)其他损害、污染水体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3日省第十届人大第31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21
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市政府155号令,2007年4月4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22
对公园内下列行为的处罚:
(一)在路椅、亭、廊处躺卧等;
(二)在非指定区域进行游泳、球类、轮滑、放风筝等;在水体非指定地段、区域捕(钓)鱼;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倾倒垃圾、杂物等;
(四)翻越公园围栏(墙),静园后滞留和过夜;(五)携带宠物进入;
(六)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 (七)在树木、文物、建筑、雕塑和硬化路面上留言刻字、乱贴乱画;
(八)擅自采石取土,损坏花草树木,焚烧枝叶、垃圾或其它杂物;
(九)恐吓、投打、捕捉、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
(十一)擅自散发广告等宣传品;
(十二)擅自饮用水水体、使用水体洗刷物品、车辆;
(十三)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倾倒废弃物;
(十四)向公园水体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物质;
(十五)其他影响公园秩序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市政府155号令,2007年4月4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23
 在公园内擅自设置经营项目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市政府155号令,2007年4月4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24
损坏古树名木标识和其他附属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6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二00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25
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不及时报告造成古树名木损伤加重或死亡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6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二00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26
未经确认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6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二00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27
违反本办法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对下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的
 (二)在古树名木上攀树折枝、剥损树皮的
 (三)借用古树名木树干作支撑物或固定物
 (四)在古树名木的树冠垂直影外三米内挖坑取土、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的
 (五)在古树名木的树冠垂直影外五米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埋设底下管线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6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二00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28
擅自转让买卖古树名木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6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二00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29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或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6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二00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30
砍伐古树名木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6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二00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59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和代征道路用地。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集贸市场、经营网点、停车场等未根据城市规划,限期迁移或拆除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三十条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3日省人大第三世界国家28次会议批准施行)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60
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或
超过批准面积和期限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3日省人大第三世界国家28次会议批准施行)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61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因抢修先行挖掘城市道路未办理或未补办挖掘手续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3日省人大第三世界国家28次会议批准施行)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62
对新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在禁止挖掘期进行挖掘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3日省人大第三世界国家28次会议批准施行)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63
擅自在人行道、公共广场、桥体或道路护栏设置广告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3日省人大第三世界国家28次会议批准施行)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64
挖掘城市道路未遵守下列规定的:
(一)按核定的位置、范围、期限施工;
(二)过路铺接地下管线应顶管施工,不具备条件的分段开挖;
(三)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围场作业、文明施工;
(四)遇管线冲突,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横破主干道管线工程完工后三日内,其他道路五日内修复路面,并保证质量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3日省人大第三世界国家28次会议批准施行)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65
依附城市桥涵架设管线或设施,未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九条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3日省人大第三世界国家28次会议批准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66
机动车、畜力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在非指定地段停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3日省人大第三世界国家28次会议批准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67
在铺装路面、桥涵上焚烧物品、拌合砂浆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3日省人大第三世界国家28次会议批准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68
超载、超高、超宽车辆或履带车通过城市道路和桥涵,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在道路上行驶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3日省人大第三世界国家28次会议批准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69
在路灯杆悬挂广告未办理占用审批手续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3日省人大第三世界国家28次会议批准施行)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70
利用路灯杆架设其他线路和接用电源,或在照明设施周围堆放杂物,搭棚建房以及从事有损照明设施安全、有碍维护作业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3日省人大第三世界国家28次会议批准施行)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71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改动、拆除市政工程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3日省人大第三世界国家28次会议批准施行)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72
在城市桥涵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挖坑取土、修建影响桥涵功能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3日省人大第三世界国家28次会议批准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73
单位和个人自建的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未办理接管审批手续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3日省人大第三世界国家28次会议批准施行)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74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3日省人大第三世界国家28次会议批准施行)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75
未经批准,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施工作业,搭棚建房等,并在责令期限内不按规定清除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3日省人大第三世界国家28次会议批准施行)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76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77
违反城市道路的下列行为的处罚:
(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五)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78
以下列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79
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81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39号令,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82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建设部《城市建筑
垃圾管理规定》(第139号令,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83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建设部《城市建筑
垃圾管理规定》(第139号令,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84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建设部《城市建筑
垃圾管理规定》(第139号令,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85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39号令,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86
建筑垃圾处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建设部《城市建筑
垃圾管理规定》(第139号令,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88
城市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89
对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进行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国务院第370号令,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90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74号,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会26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3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员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2014年6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9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3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员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2014年6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151092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拒不提供违法建设单位或参与违法建设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3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员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2014年6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93
建设工程竣工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形式、色彩、材质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3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员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2014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94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3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员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2014年6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95
企业在厂区外堆放物料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省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206年3月1日施行)第八十四条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84号,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96
运输散装易产生扬污染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省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206年3月1日施行)第八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97
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省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206年3月1日施行)第八十六条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11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会25次会议批准)第二十条第三款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84号,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98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099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00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未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即施工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01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通行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02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03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04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停止执行前款规定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05
市区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不符合下列定:(一)不得在建筑物外侧墙体、阳台搭建附着物或其他设施,堆放、悬挂杂物,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二)建筑物产权人或管理人应根据外立面材质定期整修、装饰、清洗。玻璃幕墙、户外广告及标牌类设施每半年清洗一次;水刷石、干粘石和其他材质每年清洗一次,并每四年粉饰一次;(三)对建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应当保持原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建筑物外立面残损、装饰材料剥落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治管理办法》(2005年6月22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09
市区内饲养鸡、鸭、鹅等家畜家禽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1月8号修订)第35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37条第一款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27条
第6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10
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37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12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露遗撒。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1月8号修订)第15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25条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13
禁止在城市建筑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上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1月8号修订)第17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17条第一款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9条第2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14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1月8号修订)第10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17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15
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1月8号修订)第14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22条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8条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细则》第16条第1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16
在机关、医院、教学科研单位门前两侧20米内以及主干道交叉口100米内占道摆摊设点,开办占道市场或交易点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细则》第16条第3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18
城市道路两侧环境容貌,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或产权单位及时整修,装饰或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整洁2、遮阳棚应整齐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40厘米,探出宽度一般不超过150厘米,并符合城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设置标准,3、主干道两侧院落应采用绿篱、栅栏、透景半透景与人行道隔离,高度不超过200厘米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1月8号修订)第9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15条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20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1月8号修订)第11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修订)第18第1款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9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21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修订)第18第2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23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修订)第32第1款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8条第3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24
责任人对人责任区内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修订)第32第2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25
擅自出售、倒运、处理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到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修订)第36第2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26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修订)第43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27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修订)第15条第二款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29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29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应遵守:1、保持占用场地及周边5米范围内环境整洁2、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准在占道集贸市场、交易点、停车场(处)搭建内部设施3、占道停车场应设立标志、划定范围、设置护栏(或划定标线)、划停车泊位线,车辆停放整齐4、甜点按指定地点、范围、时间从事经营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18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30
设置户外广告,应经以下部门审批1、设置广告塔和影响建筑物外观容貌等大型户外广告,报城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审批;2、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报城管部门审批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31
在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分到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32
设置、张贴非广告标志、标语、等闲、电子显示屏、画廊、牌匾字号,报城管部门审批,在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的,应道城管、公安交通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21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33
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应符合:1、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安全牢固;2、不得影响交通视线、建筑物本体容貌3、不得遮挡或妨碍国旗至于显著位置4、按规定行使、时限设置、更换和拆除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22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34
未按规定清洗、维护、残损陈旧且有不安要求改正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23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35
夜景灯饰责任单位应做到:1、及时维护检查,保持灯饰安全和功能完好;2、与路灯照明同时开启、连续亮灯显示不低于4个小时。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按统一要求,保证亮灯时间3、夜景灯饰损化时,应在5日内修复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25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36
从事洗车经营活动应具备:1、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清洗场地或车间;2、具有2台以上节水型清洗设备和一套以上具有沉淀和过滤系统的污水处理设备;3、具有完备的上下水设施;4、由5名以上从业人员5、采用符合市政府规定的节约用水措施6、严禁在道路(含便道)上洗刷机动车辆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28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37
生活垃圾按城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点的时间、地点倾倒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35条第3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38
生活垃圾阴干规定时间、路线密闭运输,做到不暴露、不遗撒,日产日清,桶洁地净‘车辆定期消毒杀菌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35条第5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39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35条第6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40
处置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按一下办理手续:1、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施工项目,由市城管部门办理2、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36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41
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应符合:1、车体整洁2、车底、车厢、围板齐全五缺损3、采取封盖密闭措施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37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42
建筑垃圾运输应按指定路线行驶,到指定地点倾倒,运输时间限于二十时至五时之间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38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43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点)生物制瓶厂、科研单位产生有毒有害垃圾污物和废弃物,未到城管部门制定的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私自处置和设置焚化装置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14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44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45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9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46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0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50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4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5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5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5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6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53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向市环卫机构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07年9月)第20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54
厨垃圾产生单位未设置专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07年9月)第8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55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容器不能正常使用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07年9月)第8条第三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56
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市环卫机构未建立收运、处置台账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07年9月)第13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57
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07年9月)第17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58
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或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07年9月)第17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59
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将餐厨垃圾提供给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07年9月)第17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1160
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07年9月)第21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2001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建筑物或设施
行政强制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2011年1月协定)第37条
 
 
 
 
 
 
 
 
152002
代履行
行政强制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0条
 
 
 
 
 
 
 
 
 
 
152003
代履行
行政强制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2条
 
 
 
 
 
 
 
 
 
 
152004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务
行政强制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年1月修订)第9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冀政函【2012】13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9号)
 
 
 
 
 
152005
建设工程竣工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形式、色彩、材质的
行政强制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3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员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2014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冀政函【2012】13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9号)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2006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行政强制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3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员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2014年6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冀政函【2012】13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9号)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3001
城市污水处理费
行政征收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通知》石发改经费【2016】678号
收费文件:石发改经费【2016】678号
收费标准:见文件
 
153002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行政征收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定价目录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通知》(石政发【2012】32号)
收费标准:见文件
 
153003
医疗废弃物处置费
行政征收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弃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收费文件:石价【2008】104号
收费标准:每公斤2.5元,医疗废弃物产量核定标准执行石政办发【2008】19号文件
 
154001
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
行政收费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收费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城【2015】43号
收费标准;见文件
 
155001
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冀政函【2012】13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9号)
 
 
 
 
 
155002
城市园林绿化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冀政函【2012】13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9号)
 
 
 
 
 
155003
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检查
行政检查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冀政函【2012】13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9号)
 
 
 
 
 
155004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检查
行政检查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冀政函【2012】13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9号)
 
 
 
 
 
155005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检查
行政检查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冀政函【2012】13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9号)
 
 
 
 
 
155006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检查
行政检查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大队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冀政函【2012】13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