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一、高邑县医疗保障局(共9项) | ||||||||||||||
1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高邑县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八十四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 | 对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的处罚 | 高邑县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2016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 参保人员 | |||||||||
3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高邑县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20年6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四十条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 医疗保险服务机构 | |||||||
4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高邑县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20年6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2016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5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 高邑县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八条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6 | 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 高邑县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八十七条 |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2016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 | 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
7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高邑县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20年6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8 | 对定点医药机构以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等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 高邑县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 定点医药机构 | |||||||||
9 |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以及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部门传送数据、信息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高邑县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 定点医药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