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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3-03-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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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一、高邑县医疗保障局(共7项)
1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高邑县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七十七条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2018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 医疗保险稽核 高邑县医疗保障局 医保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003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     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3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高邑县医疗保障局 综合业务科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3号)全文 公立医疗机构        
4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高邑县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5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高邑县医疗保障局 综合业务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12月1日施行)第八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6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高邑县医疗保障局 综合业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12月1日施行)第八十六条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7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高邑县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2020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