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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镇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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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政发〔2021〕14号
 
 
高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镇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效能,根据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高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镇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高邑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9日   

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镇
工 作 方 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能,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试点工作指导方案》、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深化“放管服” 改革为核心,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的,探索城乡低保、特困审核确认管理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城乡低保、特困审核确认程序,提升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和审批效率,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试点工作,经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将原来由县级民政部门承担的低保、特困审核确认权下放到镇人民政府实施,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进程,为全面推行低保、特困审核确认权下放提供经验,达到“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三、试点内容
(一)加强审核确认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包村干部、纪检监察人员和社会救助相关机构负责人为组员的审核确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审核确认权下放工作。
(二)优化审核确认流程
各镇低保、特困审核确认依照以下流程办理。
1.经济状况核对
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特困时,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 前移,实行先核对、后申请。申请人提出享受低保、特困待遇意愿时,首先填写《委托授权书》(附件1)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附件2),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开展经济状况核对。
省级核对系统已实现对接的部门数据以核对系统反馈数据为准;住房、车辆、住房公积金等省级核对系统未对接的部门数据,由县级核对系统核对,并以本级核对数据为准,县级核对机构应在3至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报告,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反馈。
经信息核对,不符合当地低保、特困认定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2.申请受理
经信息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并履行全面告知义务。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需填写《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书》(附件3),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员,应及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员,要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入户调查
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通过实地入户、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并填写《入户调查表》(附件4)。
4.初步审核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审核确认表》(附件5),提出拟纳入或拟不纳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对拟纳入救助范围的人员,填写《新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初审公示单》(附件6),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7天公示。对公示中没有争议的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有争议的家庭,经办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争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复核,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村级民主评议。
村级民主评议不是批准程序,无论民主评议结果是通过或未通过,经办机构均要将申请人的完整材料上报领导小组确认。
5.审核确认
经办机构上报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和民主评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领导小组要召开审核确认会,综合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审核确认表》中填写意见。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待遇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证。自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保障金,其中低保金可分档或据实补差发放,采取分档发放的原则上不少于三档。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出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7),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审核确认公示
对确认同意的救助对象,镇人民政府应当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审核确认公示单》(附件8),在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进行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络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通讯方式,确保公众能对公示内容进行反馈。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7.动态管理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特困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查情况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增发手续,以及特困金的停发手续。作出调减、停发低保金或停发特困金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并对发生变动的低保、特困对象出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金调整(停发)告知书》(附件9)。
8.资金发放
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低保、特困对象人数和实际补助水平,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及时编制城乡低保、特困资金需求及发放计划,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社会救助保障家庭的账户。
9.建立档案
严格按照国务院民政部、省民政厅的相关要求,实行“一人一档”,将附件1至附件9按顺序与核对报告同时装订,做到填写准确,装订规范。落实《石家庄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石档〔2017〕23号)要求(特困供养人员档案管理参照执行),做好社会救助档案材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压缩审核确认时限
自受理委托核查之日起,试点镇人民政府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审核确认工作。遇有重大异议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四)精简审核确认材料
试点县要强化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应用,最大限度简化低保、特困申请所需证明材料。能够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实施网上审核确认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要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县本级部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核对平台作用,做到“线上办理、线上核对”,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五)增强审核确认服务能力
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充实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强化各镇、县相关部门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为经办机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有条件的可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为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改革提供人员保障。要定期举办培训班,切实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和社会救助协理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
(六)明确审核确认各级责任
县级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监管责任主体,要研究制定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组织形式、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政策培训、强化资金监管等务实管用措施,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审核确认权“下得去”、责任“接得住”、业务“管得好”、对象“保得准”。镇人民政府是履行低保、特困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负责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发起核对和审核确认,以及检查指导、政策宣传、公示公开、档案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和特困供养申请及审核工作,要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或根据困难群众的委托代为提出申请;协助做好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示、政策宣传等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7月)。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动员部署,在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框架下,成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救助改革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安排部署启动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8月至11月)。各镇按照本方案已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县级民政部门通过督促指导和深入调研等方式,指导各镇开展工作。
(三)评估总结阶段(2021年12月)。各镇认真总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工作的做法及成效,重点分析低保审核时长、办理流程简化及低保对象精准识别等问题,于2021年12月18日前,向县民政局报送试点工作评估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镇人民政府,是理顺社会救助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体措施。各镇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部署,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检查。县民政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做好公开公示工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积极探索申请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协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社会救助失信行为的联合惩罚,积极营造社会救助领域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政策宣传。县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有关措施及工作程序。要切实做到政策深入人心,使群众真正了解惠民政策相关内容,知晓有关工作要求及申报程序。

高邑县社会救助工作改革领导小组
 
组   长:米  琳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郭军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姜新杰  县民政局局长
 
  :王玉杰  县发改副局长
      李  泽  县教育局副局长
      李爱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宋胜格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彦安  县人社局副局长
      董荣庆  县卫健局副局长
      孙秉春  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宋志义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王军锋  县住建局副局长
      秦福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郑素强  县税务局副局长
      马红霞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级主任科员
      焦文聚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赵会良  县信访局副局长
      魏  杰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主抓乡村振兴)
      候晓亮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张中秋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王立峰  县农业农村局三级主任科员
      张换萍  县司法局副局长
      张今一  县审计局副局长
      王桂平  县总工会副主席
      乔红彦  县残联副理事长
      左路遥  团县委书记
      张素香  县妇联副主席
      李小志  人民银行高邑支行副行长
      郭会卿  县民政局副局长
高邑县社会救助工作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
主任由郭会卿同志兼任。
 
 
 
 
附件:
1.委托授权书
2.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3.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书
4.入户调查表
5.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审核确认表
6.新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初审公示单
7.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不予批准决定书
8.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审核确认公示单
9.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金调整(停发)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