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政发〔2021〕15号
高邑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规范建筑渣土运输工作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规范建筑渣土运输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高邑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建筑渣土运输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渣土(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管理,有效减少施工工地扬尘和道路扬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严格规范我县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压实属地责任,强化部门职责,落实严管措施,促进建筑渣土运输规范化、常态化。
二、整治措施
(一)车辆采用精密封闭厢体,做到车箱不漏水、车顶无扬尘。厢体采用U型结构货厢,全部贴密封条,外表面平顺光滑不易残留渣土;车厢顶部安装自动软篷全密闭覆盖装置(即自动平移折叠式全密闭装置),覆盖材料采用具有耐磨损、耐高温、防雨防尘、抗拉性强的帆布软篷等材料,定期更换厢尾密封条,车厢与门板衔接处无缝隙。
(二)严格管控空车行驶以及装载运输。车辆要装有定位系统,接入住建、交通部门监控平台,实行全过程监管。建筑垃圾装载高度低于车厢上沿10厘米以上,不得超载运输。车辆空车行驶、停放时,必须按照全密闭运输标准苫盖厢体。定时维护全密闭运输装置,确保精密封闭运输。
(三)落实分时段运输。按照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建筑渣土车辆运输时间为9:00至16:30,20:00至24:00,其余时间段严禁运输作业。
(四)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要严格按照县行政审批局核准的倾倒地点消纳建筑垃圾。农村倾倒点由各镇负责监管,城区倾倒点由县住建局负责指定和监管。
三、工作内容
(一)发布公告,全面动员。发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规范管理公告,明确各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开局。
(二)摸排底数,建立台账。全面排查在建工地,建立工地数量台账,建立各工地建筑渣土数量台账;县住建局负责排查工地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以及在建工地扬尘检测设备使用数量和设置情况,并保证完好运行。
(三)全面整治,常态化管理。开展建筑渣土运输全链条集中整治行动,加大夜间监管力度,对在专项整治期间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顶格处罚,形成高压态势,确保建筑渣土运输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落实“两个责任”,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一)落实主体责任
1.建立包联制度,对辖区内每个出土工地进行分级包联,责任到人,对出入工地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日常检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严禁驶离工地。
2.各镇负责本辖区内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工地的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摸清底数,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台账包括出土工地、建设种类(房屋建设、市政道路施工、拆除作业)、写明开工时间、建设方、施工方和渣土承运方,做到日常管控的“精准发力”。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运输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3.交通、住建、水利、卫健、教育、文旅等部门是自身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引导施工方使用合法合规的运输车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
(二)落实监管责任
1、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准条件,核发《石家庄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核准文件》,明确运输企业及车辆等各项核准内容。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时,对拟批准的运输企业,逐车查看车辆2日内车身影像资料,实地抽查车辆情况,发现未使用精密封闭厢体、密闭装置破损、密闭不严等问题车辆,不予核准所在运输企业;负责将核准车辆车牌信息、出土量、运输时间等内容同步传送至交管、住建部门。
2.县住建局负责督导建设、施工单位选用精密封闭厢体的运输车辆及企业,在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有效正常使用;督导落实进出工地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冲洗干净、车身整洁等各项要求;落实工地施工“六个百分之百”中明确的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等规定;安排专人负责24小时工地现场盯守,同步向相关执法部门传送违法线索信息;开展巡查检查、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车身不洁、带泥上路、密闭不严、道路遗撒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车辆未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系统从事渣土运输的行为。
3.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重点扬尘污染源实施监测,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县交警大队负责依法办理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通行证》,规定运输时间、路线;设置违法车辆查扣停放场所;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未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及超速、闯红灯、逆行、沿途飘撒、放大号不清晰、遮挡污损号牌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负责将渣土运输车辆接入“交管APP”系统,实行常态化管理;安排警力配合住建局对上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依法查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超载等违规运输行为。
6.县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专项整治执法行为;对扰乱建筑渣土运输市场、乱倾乱倒、私设垃圾点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立案侦查。
7.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对建筑渣土管理单位负责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督查。
五、健全组织机构,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障专项整治开展,成立县建筑渣土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
组 长:杨东国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建斌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府办主任
张新杰 县政协副主席、住建局局长
成 员:孔文朋 县交通局局长
于焕文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柏金峰 县卫健局局长
王占立 县文旅局局长
李建朋 县教育局局长
刘立宾 县水利局党组书记
王增奎 县高谊实业公司董事长
牛永杰 县住建局二级主任科员
韩春桥 县经济开发区副主任
何 川 县陆港办副主任
刘永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霄峰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曹立澎 高邑镇镇长
王嵩瞰 富村镇镇长
李文轩 万城镇镇长
王 伟 大营镇镇长
李成涛 中韩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二级主任科员牛永杰兼任。
(二)加强备案管理。住建部门要对辖区所有建设工地进行排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开工前的渣土备案管理,指导施工单位制定渣土防治污染措施,建立管理台账。对未按照要求编制建筑渣土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联合执法。组织辖区交管、住建、生态环保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上行驶的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对未取得建筑渣土核准手续,擅自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依法予以查扣,并顶格处罚。
(四)加强督导考核。县大气办、住建、交管、环保等部门成立联合督导组,对渣土运输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定期通报。对落实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