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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邑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4     来源: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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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政发〔2022〕5号
  
 
高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邑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县政府部门:
《高邑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高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邑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代建制改革,提高高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优化资源配置管理,形成合力,同时壮大国有企业资产,提高融资水平,增加资金流,保证国有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完成县重点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和工程领域廉政建设,根据《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8〕187号)、《石家庄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石政函〔2021〕88号)、《石家庄市市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项目“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石办字〔202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参照《石家庄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改革方案》(石政函〔2017〕1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委托河北高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万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其中,河北万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高邑经济开发区内的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代建管理;河北高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资金来源为县财政预算内资金以及使用各种债券、专项资金和中央资金的学校、医院、公益场馆、消防工程等社会事业项目及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的房屋建筑类工程。参照周边其它县区项目代建的投资额度确定标准,河北高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我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估算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装修、维修改造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
第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代建管理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实行代建,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项目使用单位和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各自职责就代建项目签订项目代建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目标、委托的事项、权利和义务等。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进行报批;负责办理规划、用地等前期工作报批手续;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可研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占地征迁等地方性事务协调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环保、行业监管等项目建设过程遇到的相关问题。
(二)牵头负责项目资金落实工作,与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共同编制项目年度支出预算。负责做好代建项目所争取的各类上级资金、政策性资金的申报工作。
(三)参与审查代建项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并全程参与监督检查。
(四)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接受项目使用移交,负责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
(五)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提供相应的场地、水、电、气、交通等要素保障。
(六)指派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代表项目使用单位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七)协助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办理相关的报建报批等有关手续。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本着科学、实用、节约的原则,根据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就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与使用单位实际需求进行沟通。按照使用单位的实际需要和意见,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对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
(二)以发包人身份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货物等的招标采购及管理工作。
(三)制订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与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编报项目年度支出预算。
(四)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拨付。
(五)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组织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工作,组织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要始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招投标工作。
第七条  项目使用单位为县直部门下属机构的,项目建设计划应当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需要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审批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根据需要也可在初步设计批复或审核概算后下达投资计划时予以明确;不需要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直接编制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审批时予以明确代建事宜,审批后由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根据实施方案编制概算。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改造、维修和装修等项目需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现场勘验核定并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后,报县政府审批,审批时予以明确代建事宜。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参加项目实施各阶段的验收。实施方案确定的投资额作为项目概算控制金额。
第八条  项目经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且已编列年度财政预算的,招标人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不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代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装修项目经批复实施方案后按规定组织招投标进行施工。
第九条  项目确有需要的,招标可以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进行集中资格预审。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资格条件,但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条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代建项目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等作较大变更的,代建管理单位应在实施前函商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可根据代建工作需要,依据主管部门建立的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合规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咨询评估机构库、财务审计机构库、造价咨询机构库,择优购买服务。
第十二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确定的内容和标准开展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采用BIM等技术设计或管理的,费用在合同中明确,招标采购时应说明数字化管理的范围、功能及设计深度等内容。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对代建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核和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及控制,费用在工程造价咨询费中列支。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决算评审和工程审计。
第十四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使用单位(县直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复。
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应当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额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基本预备费可以用于工程量增加及价格调整、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按照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代建管理服务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代建项目的工程资金由代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拨付至代建管理单位,由代建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支付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因代建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由项目参建单位提出申请,经代建管理单位、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按程序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定部门重新核定调整概算。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项目使用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规定时限内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九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代建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移交。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和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向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通报保修期内项目维护情况。参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对县属国有企业项目招标有关活动的进程、决定或决策等事项“说情打招呼”。领导干部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通过“说情打招呼”行为违规插手、干预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中标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县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政府投资代建项目,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在项目库中对项目信息、进度实时更新。
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有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由项目使用单位、代建管理机构做好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监管等管理工作,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项目稽查、审计、督查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项目代建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试行1年,届时根据施行情况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