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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12项(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3-03-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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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12项(2022年版)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股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高办字[2019]4号)第三条第十二项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2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政策法规和培训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河北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冀应急政法[2019]100号)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        
3 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和防灾救灾股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高办字[2019]4号)第三条第十三项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4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定监督管理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股室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140号)五、(4)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38号)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承诺的各类企业        
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和防灾救灾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        
6 重大危险源备案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和防灾救灾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下放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石应急【2021】111号) 生产经营单位        
7 应急救援队伍监督检查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能的股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        
8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和防灾救灾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部门、生产经营单位        
9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情况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能的股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审核公告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能的股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        
11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办公室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        
12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能的股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八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重点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