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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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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各镇应急办、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局有关股室:

2022年7月14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编制了《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制度是全面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按照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指导执法人员准确把握实施的范围、依据和条件,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做到精准适用,确保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加大宣传指导力度,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通过包容免罚的政策,激励企业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提升本质化安全管理水平。

二、精准把握,提升执法检查实效

各单位要围绕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综合研判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按照“执法有温度,企业有安全,发展有保障”的原则开展工作,既要降低执法检查频次、减少行政处罚事项,又要实施精准执法,放大执法效果。要坚持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为目标开展工作,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和重大风险精准实施执法检查,应查内容查到位,问题查实查透。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帮助企业剖析深层次原因,指导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从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能力方面进行彻底整改,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防范事故发生。

三、加强监督,规范公正开展执法

各单位要落实执法监督各项制度,加强监督审核,属免罚范围内的要严格依照免罚程序免罚到位,综合运用责令整改、批评教育、提醒告诫等多种手段,督促指导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属免罚范围外的,要依法依规处置到位。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同案同罚,处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保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违法轻微 ”“首次违法”能够准确合理判定。要依照分级分类执法范围建立首违免罚案件信息台账,为执法人员后续执法判定提供准确信息。对于企业拒不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违法情节严重、屡犯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惩处。

县局将各单位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实施情况纳入监督考核内容,对不严格执行、不依法落实的予以纠正,有关情况适时在全县进行通报;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做法、典型案例要及时反馈县局。

 

 附件:河北省应急系统包容免罚清单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1日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

免罚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2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

免罚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立即整改,将有关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4.未造成危害后果

3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

免罚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4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

免罚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不包含从事特种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的人员;
4.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5.造成危害后果

5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

免罚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造成危害后果

6

企业违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及时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4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企业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

免罚

1.初次违法;

2.在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3.造成危害后果

7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在限定期限内书面报告;

2.未造成危害后果。

8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单位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1.实际在所承包地下矿山工程项目部履行职责,未在其他兼任职务的项目部履职;

2.在限定期限内辞去其他项目部职务;
3.造成危害后果

9

地质勘探单位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5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在限定期限内书面报告;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

3.造成危害后果

11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7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3.造成危害后果

12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
3.造成危害后果

13

安全培训机构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人员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在限定期限内建立完善培训档案;

2.未造成危害后果

14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5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内容。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已建立培训档案(纸质、电子档案均可),但内容不完整;

3.在限定期限内完善档案;

4.未造成危害后果。

备注:

1.《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清单》中所称“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3.《清单》中所称“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4.《清单》中所称“在限定期限内”是指执法检查人员对违法行为给出的整改时限。

5.《清单》中所称“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作业情形。

6.《清单》中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