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信息专栏
 / 应急管理局
 / 事前公开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5     来源:
【字体: 打印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应急办,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国家、省、市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取得扎实成效,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工贸3个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和县安委会《高邑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行动工作方案》,研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其中,危险化学品行业专项实施方案明确了3个工作目标,2个整治范围,23项整治内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12项、精准严格执法6项、推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落实5项),并明确了2类、43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危险化学品企业32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11项)和119项重点检查事项(危险化学品企业88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31项);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2日    

 

 

 

 

 

 

 

 

 

 

高邑县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根据《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河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石家庄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全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持续抓好末端落实,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明显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不断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系统化、精准化、数字化水平;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排查整治范围

所有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三、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特别是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本次专项行动必须把重大隐患排查整治责任落实到每一家企业和每一名主要负责人,层层压实到每一个具体工作岗位、每一名作业人员。支持鼓励企业自查自改,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职。

(1)要清楚掌握并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所明确的各项安全生产职责,年度履职能力考核合格。

(2)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

(3)要带头学习研究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专项行动期间每月对标对表自查自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重大危险源企业要录入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系统,实行闭环管理。

(4)要及时汲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危险化学品领域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  

(5)要带头落实企业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

(6)按标准规定足额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2.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1)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定并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2)要制定主要负责人和负责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等各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3)要制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明确要求,保证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4)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各种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内容、频次、组织与参加人员、事故隐患治理、上报及其他有关要求。重大危险源企业要利用移动终端开展隐患排查,并及时录入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系统。

(5)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明确举报奖励标准,鼓励员工积极向本单位举报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举报奖励公示牌,列明各级各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渠道和有关政策。要将各级举报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列入新上岗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必修课,培训时间不少于2学时。

3.从业人员素质能力要满足规定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要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以上职称。

(2)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含技工教育),高中以上学历或取得有关类别中级以上技能等级。

(3)要建强安全技术团队,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中的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达到15%以上。

(4)企业要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纸质档案。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5)企业要根据需要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4.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情况,建立清单台账,明确分级管控措施。

(2)重大危险源企业要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隐患排查任务清单》,明确包保责任人的隐患排查任务,严格履行包保职责,并在双重预防数字化平台中如实记录。

(3)企业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设计选材要符合相关要求,管道元件、压力容器实际材质要与设计保持一致。要建立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设备档案,按照规定开展定检和年度自检。

(4)企业现有的环保设施要聘请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进行安全评估,评估报告要符合现场实际。新上环保设施要先进行安全论证,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建设。

(5)陆上油气开采企业要对油气井和集输管线进行全面摸排,建立清单台账,对排查发现穿越人口密集区且存在管道占压、间距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限期整改到位。要评估确定停产井的安全风险等级,制定落实“一井一策”风险降等方案。对照《天然气井防硫化氢措施达标检查表》,逐井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立查立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实施停产整改。

5.确保本质安全。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经过正规设计或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诊断。

(2)化工企业与相邻企业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要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等标准规范要求。

(3)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开展评估并确保符合标准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要严格落实“五室”搬迁专项工作的有关要求。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等人员聚集性场所。

(5)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要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6)涉及光气、氯气、硫化氢等剧毒气体管道严禁穿越除厂区(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7)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穿越生产区。

6.加强装置运行的安全管理。 

(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2)企业应制定操作规程,并明确工艺控制指标。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要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要经正规设计并正常投用。

(4)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要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要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5)爆炸危险场所要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6)要按照标准设置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并正常投用,报警信号要及时发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

7.持续做好重点设备设施完好性管理。

(1)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管线(包括管件)进行测厚。

(2)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设备、管线及管件发生泄漏,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坚决杜绝打卡子带“病”运行。

(3)在用安全阀进出口切断阀应全开,并采取铅封或锁定;爆破片应保障正常投用。

8.加强危险物料的储存安全管理。

(1)企业要对原料库、产品库、危废库和临时库进行深入排查,建立清单台账,明确风险管控措施并严格落实。

(2)厂区危险化学品物料要与设计一致。甲类物品仓库应单独设置,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物的,要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3)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4)油气储罐严禁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严禁变更储存介质。油气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不得落底。

9.严格实施动火等特殊作业的审批管理。

(1)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2)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有效期内。

(3)特殊作业审批程序要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等标准规定,作业前要对现场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确认。

(4)节假日及特殊时期要对特殊作业实施升级管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前要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组织专家或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程监督。

10.严格外委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新建化工项目的化工装置安装作业要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申报安装工程质量监督。

(2)企业要对外委施工承包商资质进行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符合相关施工要求。

(3)企业要与施工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4)施工前要对施工方的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施工过程中要派员进行监督,督促施工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11.规范开展应急演练和危险岗位应急处置能力训练。

(1)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和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企业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3)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配齐配全应急处置装备器材,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完好适用。

(4)企业要对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危险岗位进行动态辨识,建立台账,常态化开展应急处置能力训练和效果测评。

(二)精准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1.细化排查整治标准要求并迅速传达到企业。应急办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两个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省厅制定的重点检查事项(附件1)结合本地行业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整治方案。通过赴企业现场宣讲、制发明白卡等方式进行解读、组织细分行业研讨会等方式将整治目标、整治标准、整治重点等信息传达到各企业,督促指导企业将责任措施落实到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层和车间班组,压实到每名员工和岗位。

2.提升危化监管执法人员的能力水平。要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明责知责、履职尽责,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通过集中学习、自学、利用网络工具学等方式,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整治重点,结合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学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指导目录》以及各细分行业风险管控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3.聚焦重点精准严格执法。应急办要围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整治重点开展精准执法,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通报约谈、联合惩戒、停产整顿、曝光典型执法案例等方式,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

4.提升执法质量和监管效能。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暗查暗访、交叉执法、联合执法、线上线下结合执法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企业“消地协同”交叉互查机制,有效管控重大危险源风险;进一步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联合执法,有效管控承压设备和环保设施重大安全风险;常态化通过“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方式拍摄视频片,逐行业、逐环节、逐事项抓反面典型,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应用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双重预防数字化平台、视频全覆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常态化抽查、线下核查执法,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结合实际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杜绝任性执法、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一刀切式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5.加强指导帮扶。应急办要进一步巩固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家指导帮扶机制,推动各级专家委员会针对高风险的细分行业、地区和企业,剖析存在的突出问题,警示可能产生的后果,提出针对性措施,解决深层次问题。会同人社部门落实好工伤预防能力培训工程,切实做好“三类人员”培训,指导企业加强线上线下培训空间建设,提升从业人员技能素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组织专家、技术服务机构指导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企业开展全流程自动化改造,推动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切实降低安全风险。坚持重点突破、成熟推广,推动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破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6.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要建立健全打非治违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定期研判、持续打击,着重检查现有企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用、边建边用以及生产、储存设施未经正规设计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和通过互联网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为,是否存在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等问题。油品经营领域要重点检查油品储存企业是否存在非法储存、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是否存在用储存装置调配油品等行为,是否以普通化学品名义擅自经营原油、成品油等行为,所存油品与设计不一致等突出问题。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应急办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有效防止非法违法“小化工”死灰复燃。

(三)推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落实,切实强化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

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河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石家庄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

1.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防控危险化学品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进一步明确区域危险化学品发展定位,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协作机制,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

2.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城围化工”、油气管道高后果区治理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推动跨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3.铁腕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4.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建立完善与区域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系。

5.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企业职工和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核查属实的第一时间兑现奖励。

三、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自即日开始到2023年12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中旬前)。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要根据化工、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进一步明确推进措施、实施方式,压实责任,全面推动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持续推进)。各企业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开展全面自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台账清单,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到位,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企业排查整治台账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

(三)精准执法检查(2023年7月-11月底)。各应急办要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有效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暗查暗访拍摄视频片、联合执法等方式,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应急管理局将加强督促指导,突出“端午”“十一”、暑期汛期等重点时段,结合专项行动阶段任务需要,适时派出督查组开展督导检查。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深入分析行业共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整治责任。各应急办要切实担负起专项行动的排查整治责任,确保每项工作、每个环节责任到人、落实到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做到辖区企业全覆盖,问题隐患“大起底”、无遗漏、无盲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力,专项行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地区和企业,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相关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自改,持续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基础管理,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按照“一防三提升”的总体思路,紧紧抓住带“病”运行装置、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风险管控等专项工作,精准靶向施策,逐一重点攻坚。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重大风险。对本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及时解决。

(三)强化执法检查。县、镇各级危化品监管监察力量全部下沉一线,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检查事项,把执法检查细化到每个环节、每个班组、每台设备,决不放过任何违法违规问题。对违规生产经营企业露头就打、发现就罚,该停产整顿的立即停产,该处罚的依法顶格处罚,综合运用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各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应急办于5月15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应急局监管股三组,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于8月9日、12月9日前报送应急局。各应急办每月19日前,报送《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汇总表》(附件2)、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附件3)和暗查暗访视频片。

 

联系人:张森  18332008334

  箱:gyxajjwhk@163.com

 

附件:1.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

事项

2.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汇总表

3.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

展情况调度表


附件1

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和重点检查事项

序号

判定标准

检查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和检查事项

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1.1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

1.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的人员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1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2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人员取证超期未复审的,视为未取证。

3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评估报告中的外部防护距离。

3.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不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外部防火距离要求。

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4.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

4.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已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但未投入使用。现场调节阀、紧急切断阀未投用或旁路阀打开。

4.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有关联锁长时间切除(超过1个月以上)。

5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5.1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各储罐进、出口未设置紧急切断阀。

5.2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在罐区的总进出管道上设置了总紧急切断阀,但各储罐未分别设置紧急切断阀。

5.3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6.1丙烯、丙烷、混合C4等常温的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设注水设施。

6.2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注水措施未设置带手动功能的远程控制阀。

6.3储罐注水措施不能保障充足的注水水源、注水压力。

7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35KV及以上)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35KV及以上)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0.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10.2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关设计经验的。

11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使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列出的工艺、设备。

12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2.1依据《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企业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未设置检测报警器。

12.2企业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设置了检测报警器,但检测报警器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存在故障、未通电、数据有严重偏差等问题。

12.3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12.4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不符合要求。

13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3.1控制室或机柜间处于爆炸危险区范围内或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

13.2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与装置间无其他建筑物;包括斜面向;不考虑与装置的距离大小)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外墙有门窗洞口。

13.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与装置间无其他建筑物;包括斜面向,如控制室窗户面向正南,但西南方面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不考虑与装置的距离大小)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外墙无门窗洞口,但墙体不属于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14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4.1企业一级负荷未设置双重电源。

14.2DCS等自动化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15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5.1安全阀、爆破片的上、下游手动截止阀关闭。

15.2安全阀铅封损坏、校验标识牌缺失,且未能提供有效校验报告。

16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6.1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16.2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缺少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层、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及与生产有关的重点单位(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生产车间等)的安全职责。

16.3企业未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6.4企业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7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7.1企业未制定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非常笼统,缺乏指导性。

17.2企业未明确工艺控制指标,或工艺控制指标严重不符合实际工作。

17.3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及岗位操作记录等资料中有关数据、工艺指标严重不符、偏差较大。

17.4企业制定了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但没有发放到基层岗位,基层员工不清楚操作规程内容及工艺控制指标。

18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8.1未编制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18.2开展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证。

18.3开展动火(易燃易爆场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未进行作业分析、未进行危险源辨识。

18.4特殊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严重缺失。

18.5特殊作业审批程序错误(如动火作业先批准,后动火分析等)、弄虚作假。

19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9.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

19.2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19.3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19.4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二、危险化学品行业其他重点检查事项

21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21.1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未能做到每日组织全厂、车间、班组全面研判安全风险,每天签署安全承诺,并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企业主门岗显著位置显示屏上进行公告。

21.2未带头落实企业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

21.3未按标准规定足额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或挪作他用。

22

企业从业人员学历不符合要求。

22.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22.2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不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含技工教育)、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有关类别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

23

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安全技术管理团队。

23.1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3.2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化品储存的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未达到15%以上。

24

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24.1企业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设计选材不符合相关要求。

24.2管道元件、压力容器实际材质与设计不一致。

24.3企业未建立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设备档案,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检和年检。

25

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管控措施不落实。

25.1新上环保设施未进行安全论证,或安全论证报告与实际严重不符。

25.2现有环保设施未进行安全评估,或评估报告不符合现场实际。

26

装置区内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要求进行搬迁整治。

26.1“五室”搬迁不彻底。

26.2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有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等人员聚集性场所。

27

重点设备设施完好性管理不到位。

27.1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设备、管线及管件发生泄漏,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存在打卡子带“病”运行问题。

27.2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管线(包括管件)进行测厚。

28

油气储存风险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28.1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四个系统”未投用,中小油气储存企业“三个系统”建设不符合要求,或建成后未保持常态化运行。

28.2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

28.3油气储存企业私自改变储存介质。

28.4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29

外委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

29.1新建化工项目的化工装置安装作业未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申报安装工程质量监督。

29.2.企业未对承包商资质进行审核。

29.3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相关施工要求。

29.4企业与施工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29.5施工前未对施工方的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

29.6施工中未派员进行监督,未及时督促施工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30

应急演练和危险岗位应急处置能力训练不符合要求。

30.1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预案与企业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企业的应急预案未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30.2企业未落实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演练的要求,或应急演练“走过场”,未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30.3企业的应急处置装备器材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或未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致使部分应急处置器材过期失效或损坏。

30.4企业未按要求对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危险岗位进行动态辨识,未建立台账。未按照每周一次的要求常态化开展应急处置能力训练。

31

变更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31.1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安全联锁摘除未履行变更手续。

31.2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主要负责人,原料、工艺路线产品、关键设备方面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32

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32.1硝酸铵企业、硝化企业,丁二烯企业,液氯和氯乙烯(带气柜)生产企业、过氧化企业、涉及液化烃储罐区企业未对照风险隐患排查指南深入开展自查,未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两个清单”,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

32.2硝酸铵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2.3涉及硝化反应的装置(厂房)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超过3人。

32.4苯乙烯储存温度超过20℃、丁二烯储存温度超过27℃,储运系统未采取降温设施。苯乙烯、丁二烯的聚合装置紧急终止剂加入管线上手动阀门处于关闭状态。

32.5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未设远程紧急切断阀;氯乙烯气柜的压力(钟罩内)、柜位高度不能实现在线连续监测;未设置气柜压力、柜位等联锁。湿式气柜储存毒性为极度、高度危害的气体。

32.6液氯储存区未设置密闭厂房和自动吸收系统。

三、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和检查事项

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1.1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

1.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的人员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

2

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超期未复审。

2.2在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未经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

2.3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作业的重要岗位人员未按照法规要求经井控技术培训合格。

3

违规外委施工。

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或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4

交叉作业未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4.1两个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交叉作业未明确作业过程中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未指定负责现场统一协调安全管理的人员。

4.2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未依法与其矿权范围交叉重叠且同时开采的主体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

违反规程作业。

5.1区域探井和高压、高含硫、高产油气井钻(修)井作业未经开工验收合格。

5.2未经建设单位批准钻开油气层或打(射)开目的层。

5.3配制的钻(修)井液密度和PH值或储备加重钻井液、加重剂不符合设计要求。

5.4在运行的油气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上动火作业,或进入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缺氧窒息风险、情况不明的受限空间作业,或进行潜水作业,未执行审批制度或作业前未确认安全条件。

5.5水泥浆未达到固井设计要求的候凝时间即进行下步井筒作业。

6

违规实施涉硫化氢作业。

6.1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含硫化氢天然气集输管道的安全距离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爆破作业。

6.2在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硫化氢防护装备。

7

未按规定设置监测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

7.1未按法规、标准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紧急关断系统,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

7.2油气生产系统、火气探测系统的报警或联锁关断信号旁通未按控制程序进行管理。

7.3地质录井在用气侵、溢流监测报警系统主要功能失效,或擅自停用。

7.4液态烃、压缩天然气运输槽车充装系统未按标准安装紧急切断阀和防脱拉断阀。

7.5进出天然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未按标准设置截断阀

8

未按规定设置井控设备等。

8.1井控设备未按法规、标准的要求配置、安装、试压、检验。

8.2石油钻机和修井机未配备天车防碰系统或其主要功能失效,井架未经检验合格。

8.3区域探井、天然气井、高含硫化氢油井钻(修)井作业未按标准配置放喷点火装置。

8.4压裂管汇元件未经检测合格,施工高压区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9

 

未按要求设置防爆、防雷、防静电设施。

 

9.1划分为0类和1类的危险区未按法规、标准的要求设置防爆设备。

9.2油库、油罐区、油品装卸区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未按标准设置,或未定期检测。

10

 

未按要求进行安全评估。

 

10.1采油(气)井的持续环空压力超过对应外层套管最小抗内压强度的80%,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10.2未对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油气管道、石油工程施工现场、生活营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按设计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11

存在占压或安全距离不足。

11.1石油天然气集输管道穿越村庄等人员密集场所。

11.2石油天然气集输管道与周边建筑物或道路安全间距不足。

11.3三级及以上油气站场、高含硫化氢油气钻(修)井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公众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


附件2

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汇总表

填报单位: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填报日期: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乡)

重大隐患内容

隐患排查来源

整改时限

整改进展

是否

完成整改

检查

人员

整改责任

人员

备注

1

 

 

 

 

 

 

 

 

 

 

2

 

 

 

 

 

 

 

 

 

 

3

 

 

 

 

 

 

 

 

 

 

...

 

 

 

 

 

 

 

 

 

 

备注:1.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填写,报应急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2.对发现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登记,报送累计情况,每行填写一项问题。

3.隐患排查来源一栏填写企业自查或执法检查。


附件3

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年  月  日

总体

情况

1

企业自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2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3

部门检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4

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5

政府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6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对企业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1

部门抽查检查的

企业总数(家)

 

2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

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3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带队检查(家)

 

4

企业未制定

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5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6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人员

无证上岗作业(家)

 

7

外包安全管理混乱(家)

 

8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部门

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1

帮扶指导重点县(个次)

 

2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3

行政处罚(次,万元)

 

4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5

移交司法机关(人)

 

6

责令停产整顿(家)

 

7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企业(家)

 

8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

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9

责任倒查

追责问责(人)

 

10

约谈通报

有关地区及部门(次)

 

备注:1.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填写,报应急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2.报送累计情况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