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高邑县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应急办、局各监管组、有关企业:
现将《高邑县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1日
高邑县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好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为抓手,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职尽责,对照《判定标准》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狠抓隐患整改落实,实现重大隐患动态清零;监管执法人员聚焦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促使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全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排查整治范围
全县工贸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三、工作内容
(一)紧抓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在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七项法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1.组织开展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研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附件1),组织工艺、技术、设备等部门研究部署,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开展1次检查。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清单、考核标准。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可追溯。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整治质量。
3.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省内外动火作业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严格履行电气焊、临时用电、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审批手续,明确作业现场监护人员,严格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组织对电气焊设备、电工安全用具等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超期未检或危及安全的设备;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作业。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企业要针对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5.组织对“三合一”“厂中厂”等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排查整治。企业要针对“三合一”“厂中厂”进行全面摸底,突出检查作业场所可燃物清理、火源管控等风险辨识是否全面、应急救援装备是否配备到位,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
6.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本行业事故特点,组织开展1次应急救援预案评估修订,细化各方面责任措施,不断提升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粉尘涉爆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救生器材的使用,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和技能。
(二)坚持执法检查和指导服务并重。狠抓执法效能提升,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大力宣传排查整治标准要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自媒体等各类媒体打出宣传贯彻的组合拳,广泛开展《判定标准》宣传学习。以全国“安全生产月”为契机,开展《判定标准》的普法宣讲、咨询活动,有效提高企业自查自改重大隐患的能力。
2.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要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六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精准严格执法。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迅速整改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3.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显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排查整治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4.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走形式、走过场;进一步加强线上巡查工作,充分利用线上巡查手段,并与线上执法检查相结合,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强化风险管控。
5.积极参加专题培训。结合日常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监管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特别是对《判定标准》的学习掌握,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三)推动各镇党委政府落实责任,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推动各镇党委政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河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石家庄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动跨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厂中厂”“三合一”场所企业的安全整治力度,重点加强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全链条整治。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请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上旬前)。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积极宣传学习《判定标准》,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即日起至活动结束)。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排查整治台账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报局监管股。各镇应急办及局监管股要建立重点企业帮扶机制,及时掌握企业需求,精准帮扶。
(三)局各监管股及各镇精准执法(2023年7月至11月)。要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入企业一线开展常态化暗访检查、拍摄专题片,倒逼推动企业主动发现重大隐患、消除隐患。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开展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周密安排部署。各镇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明确主管领导牵头抓总,结合本地行业领域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定期掌握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各镇和县规上工贸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扫描件)于2023年5月12日前报县局(邮箱:gyxajjzwk@163.com),每月25日前报送附件2-3(扫描件及电子版,企业只需报送附件2),2023年12月10日前报送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二)严格督导检查。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重点对辖区内的粉尘涉爆、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局各监管股及各镇对上述企业执法检查全覆盖,对其他工贸企业开展“双随机”抽查。
(三)强化责任落实。要深刻认识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以责任落实为主线,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工作部署。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建立完善整治台账,聚焦问题、突出重点、不留死角,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企业要全面开展自查自改自报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把整改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岗位、每名从业人员,落实到每一台设施、设备,确保专项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四)广泛宣传警示。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正反两方面典型宣传力度。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扎实、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的企业要进行宣传报道;对工作开展不力、现场隐患较多、问题严重的企业要进行公开曝光,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企业要通过安全培训、媒体分享等多种方式,广泛宣讲安全知识和典型事故案例,引导教育职工增强风险意识,推动形成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共识。
联系人:王辛欣 联系电话:84035965
附件:1.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
2.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汇总表
3.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附件1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和重点检查事项
(一)共性内容
序号 |
判定标准 |
重点检查事项 |
1 |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1)企业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是否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约定。 (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是否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企业是否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是否及时督促整改。 |
2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1)是否未持有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2)是否持假证上岗作业的。 (3)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后是否仍继续上岗作业的。 |
3 |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是否合格。 |
(二)建材企业
序号 |
判定标准 |
重点检查事项 |
1 |
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
(1)煤磨袋式收尘器的灰斗或进、出风口是否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 (2)煤粉仓是否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 (3)煤磨袋式收尘器出风口、煤粉仓是否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4)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是否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
2 |
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
(1)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是否制定清库方案。 (2)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方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是否缺少防止高处坠落、坍塌、掩埋窒息等事故的安全措施或无针对性。 (3)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时是否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掩埋窒息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
3 |
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
(1)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是否设置固定式乙炔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是否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事故通风装置是否与乙炔监测报警装置联锁。 |
4 |
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
(1)进入篦冷机、磨机、破碎机作业时是否切断设备电源并上锁。 (2)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是否关闭防止物料涌入、高温或有毒有害气体进入的阀门、闸板,并断电、上锁。 (3)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内高处作业,是否结合工程特点根据安全规范要求编制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 (4)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内的高处作业,是否执行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并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的安全措施。 |
5 |
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
(1)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上是否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上是否设置紧急自动切断阀或燃气喷枪前的分支管路上未设置止回装置。 (3)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燃气总管上的紧急自动切断阀是否与压力监测报警装置联锁。 |
6 |
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
(1)制氢站或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是否设置固定式氢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燃气配气间是否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
7 |
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 |
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是否失去冷却作用。 |
8 |
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 |
(1)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的各区水冷设备进水总管是否设置水压监测报警装置。 (2)玻璃窑炉的前脸水包、大水管、搅拌器,玻璃锡槽的拉边机、锡液冷却水包、锡槽冷却水包、唇砖水包等水冷设备是否设置出水温度监测。 (3)玻璃窑炉的池壁风机、钢碹碴风机、L吊墙风机、玻璃锡槽的槽底风机等风冷保护设备是否设置停车报警装置。 |
(三)机械企业
序号 |
判定标准 |
重点检查事项 |
1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 |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是否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行走跨度的正下方区域内。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是否设置在浇注作业跨度的正下方区域内。 (3)生产过程需要熔融金属罐体进入厂房架空层平台时,平台内面向熔融金属吊运一侧,是否采取非燃烧体实体墙完全封闭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外墙,进入吊运跨两侧立柱边界以内。 |
2 |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1)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是否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应急储存设施容积是否小于炉体熔融金属的容量。 (3)多台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共用应急储存设施的容量是否小于各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炉体熔融金属的容量之和。 |
3 |
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 |
(1)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事故坑内部,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是否存在积水。 (2)生产期间,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是否存在积水。 (3)生产期间,熔融金属转运通道正下方平面及其周边3米区域内是否存在积水。 (4)在架空层通过固定轨道转运熔融金属,架空层表面是否存在积水。 |
4 |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
(1)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是否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冷却水系统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是否与熔融金属加热系统联锁。 (3)用于压铸机模温控制的冷却水系统、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是否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4)用于压铸机模温控制的冷却水系统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是否与熔融金属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用于氧枪的冷却水系统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是否与氧气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
5 |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
(1)使用煤气(天然气)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是否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使用煤气(天然气)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的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是否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3)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是否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
6 |
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 |
(1)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是否采取通排风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空间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 (2)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是否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气体通过地平面以下的沟、槽逸散到其他密闭或半密闭空间内。 |
7 |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
(1)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内是否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内是否设置通风设施的,或者设置了通风设施但换气次数是否不足15次/小时的。 |
(四)轻工企业
序号 |
判定标准 |
重点检查事项 |
1 |
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设备是否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2)食品制造企业油炸设备是否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
2 |
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 |
(1)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是否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是否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3)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是否与通风设施联锁。 |
3 |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
(1)纸浆制造、造纸企业是否使用蒸气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2)纸浆制造、造纸企业是否使用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
4 |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
(1)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是否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燃气总管是否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3)燃气总管的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是否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
5 |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
(1)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是否设置水冷或者风冷保护系统。 (2)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水冷保护系统是否设置冷却水流量或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3)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风冷保护系统是否设置风机故障监测报警装置。 |
6 |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
(1)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是否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 (2)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是否设置通风设施,或者设置了通风设施但换气次数是否不足15次/小时的。 |
7 |
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 |
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存放故障电池时,是否对故障电池采取物理隔离措施。 |
(五)纺织企业
序号 |
判定标准 |
重点检查事项 |
1 |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 |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是否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 |
2 |
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
(1)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是否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2)保险粉是否露天堆放。 (3)储存保险粉的室内场所是否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
(六)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
序号 |
判定标准 |
重点检查事项 |
1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砖混、砖木、砖拱等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是否设置了可能存在人员聚集的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
2 |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1)一种可燃性粉尘与另一种可燃性粉尘混合后可能发生加剧爆炸危险的反应,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含蒸气)混合,是否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3)两栋或两栋以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产尘点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4)同一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产尘点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5)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通过除尘管道、风机、出风管相联通。 |
3 |
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
(1)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箱体是否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2)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泄爆措施时,泄爆方向是否朝向人员聚集或存在易燃易爆物质方向。 (3)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气体惰化措施时,是否采取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措施。 (4)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抑爆措施时,抑爆装置所使用的抑爆剂是否适用于所处理的粉尘。 |
4 |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1)铝粉、镁粉、锌粉、钛粉、铝合金粉、镁合金粉、硅钙合金粉、硅铁合金粉、钙铝合金粉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正压除尘方式。 (2)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是否在风机与除尘器箱体间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5 |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1)除尘系统是否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2)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砖混或混凝土砌筑的巷道作为除尘风道。 |
6 |
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1)铝粉、镁粉、锌粉、钛粉、铝合金粉、镁合金粉、硅钙合金粉、硅铁合金粉、钙铝合金粉等金属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2)木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7 |
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
(1)被划分为20区的除尘器、收尘仓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是否采用适用的粉尘防爆型。 (2)20区防爆电气线路安装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
8 |
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
(1)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前,是否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 (2)杂物去除装置是否主要在永磁铁、永磁筒、电磁铁、筛网、气动分离器、去石机、去石筛、风选机等范围内。 (3)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除尘系统风管,是否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
9 |
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
(1)铝粉、镁粉、铝镁合金粉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通风不良,易造成氢气积聚是否采取通风措施。 (2)铝粉、镁粉、铝镁合金粉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
10 |
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
(1)是否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且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未定期清理。 (2)制定了粉尘清理制度,是否按制度要求对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清理,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
(七)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
序号 |
判定标准 |
重点检查事项 |
1 |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是否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2 |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
(1)有限空间作业前,是否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2)有限空间作业前,是否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或者在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是否设置专门的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在有限空间外部进行全程监护。 |
附件2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汇总表
序号 |
企业 名称 |
所属 行业 |
所在地 (乡镇) |
重大事故隐患内容 |
问题 来源 |
是否完成整改 |
整改 时限 |
整改 进展 |
整改 责任人 |
检查单位 |
检查人员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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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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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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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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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1.问题来源:企业自查/监管部门检查。
2.对所有企业进行登记,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内容”列填“无”,检查单位、检查人员必须填写。
3.检查单位:企业自查填写企业名称,监管部门检查填写监管部门名称。
4.报送累计情况,每行填写一项问题。
附件3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市 时间:2023年 月 日
总体情况 |
1 |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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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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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应急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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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应急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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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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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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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
1 |
应急部门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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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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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带队检查(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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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未制定分管人职责清单(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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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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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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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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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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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严格执法情况 |
1 |
帮扶指导重点市、县(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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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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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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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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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移送司法机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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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责令停产整顿(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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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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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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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责任倒查追责问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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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约谈通报有关地区及部门(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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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报送累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