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中韩镇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和执法工作实际,制定高邑县中韩乡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高邑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高邑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音像记录设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高邑县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音像记录设备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
(一)A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二)B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一台;
(三)C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的标准类型,由高邑县中韩乡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执法实际予以确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高邑县中韩乡人民政府财政所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中韩乡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