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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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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市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办法,是对本单位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监督的措施。局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经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四)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五)非法采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其他矿区范围内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七)局负责人认为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局负责人认为涉及面大、影响面广,情况疑难复杂需要进行法制审查的。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调查终结后送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查;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对申请材料审查完毕后报局领导审批前送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查。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向局法制机构提交法制审查报告及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所依据的全部卷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接收的法制审核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案件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承办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调查取证的时间不超过15天且不计入法制审查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领导审核。

第十四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市局法制机构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审批通过。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