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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3-03-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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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科室)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 90  
2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 90  
3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 90  
4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 90  
5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 90  
6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 90  
7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 90  
8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 90  
9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 90  
10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办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 90  
11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办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90 90    
12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3 对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4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5 对擅自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6 对在幼林地砍柴、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7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五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8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第一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9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20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21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22 对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23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24 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坏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25 对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26 对擅自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27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28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29 对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30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31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32 对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33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34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35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36 对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37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38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39 对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40 对擅自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41 对擅自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42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43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重点或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44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45 对外国人擅自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自然人 90 90  
46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47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48 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49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50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51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52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53 对非法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54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55 对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56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57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58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59 对外国人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60 对擅自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61 对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62 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63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64 对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65 1、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2、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处罚
3、对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66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67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 90 90  
68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69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处罚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70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71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72 对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73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74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75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76 对违反《种子法》地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二)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三)对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四)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77 对违反《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78 对违反《种子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79 对违反《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对非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83 对非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84 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85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86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87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88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89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90 90  
90 对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91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92 对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93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94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95 对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 90 90  
96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90 90  
97 对在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90 90  
98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99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00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对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01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处罚或对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02 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03 对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04 对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05 对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06 对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07 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08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09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10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11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12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13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14 对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15 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16 对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第二款第三款(三)项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17 对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18 对在湿地从事擅自(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六)引进外来物种;
(七)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对在封育区放牧或者散放牲畜、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 90 90  
120 对擅自在认种、认养的林地、绿地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林地、绿地的性质和功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21 对古树名木采取擅自采伐、移植,剥皮、挖根、折枝,悬挂重物或者借用树干为支撑物,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铺设管线、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体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0 90  
122 1、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2、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3、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行政强制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    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3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原状 行政强制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