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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3-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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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2年版)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科室)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 1、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2、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3、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行政强制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    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2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原状 行政强制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3 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行政强制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   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4 代为补种林木 行政强制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   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5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6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行政强制 高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监察     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