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项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扶贫开发工作相关方案。
(二)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县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有关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县社区建设政策及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撤销、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察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七)贯彻落实殡葬管理地方性政策法规、殡葬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儿童救助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拟订慈善信托、慈善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慈善捐助工作,负责社会公益性慈善捐赠监管工作,指导慈善精准扶贫帮扶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志愿服务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民政系统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乡(镇)做好民政执法工作。
(十四)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扶贫开发规划,拟订全县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贫困识别和动态调整工作,负责全县贫困状况的统计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贫困退出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估工作;监督检查扶贫开发政策、责任、工作落实情况。
(十五)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评价。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意见建议;指导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
(十六)协调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国家、省、市、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口帮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驻村帮扶工作;负责协调深度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
(十七)负责扶贫开发重大事项调查研究;负责扶贫开发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民政局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全县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一)办公室。拟订全县民政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老干部服务、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督促民政行业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
负责民政领域重大改革、重大部署的研究推动,负责民政理论研究和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负责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贯彻落实民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负责民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中央和省、市、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定申报等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二)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中央和省、市、县级有关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县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制订慈善信托、慈善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负责制定年度督查计划和工作方案;负责对扶贫开发政策、责任、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巡查督促整改;负责对贫困退出、考核、验收、评估等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督查巡查;配合省、市脱贫攻坚督查组开展工作,并组织进行整改;负责扶贫信访工作;承办县委巡察、督查交办工作。
负责扶贫开发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和发布扶贫开发信息;牵头拟定“扶贫日”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脱贫攻坚奖、脱贫攻坚模范评选表彰工作。
负责全县贫困识别、退出、验收和问题整改工作,负责开展建档立卡和动态调整,负责统计、监测和分析全县贫困状况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扶贫统计监测协作机制;负责对基层扶贫统计监测工作的指导检查;负责拟订脱贫滚动计划和年度减贫计划。
协调联络国家和省、市对我县县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工作;负责对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负责对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负责考核、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推进工作。
负责拟订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提出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意见建议、指导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建立完善产业扶贫到户机制,完善资产收益扶贫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产业、就业、科技、金融等扶贫工作;开展股份合作制扶贫;负责指导扶贫任务重的乡(镇)发展家庭手工业扶贫;负责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指导和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信贷扶贫项目的计划拟订、政策指导和跟踪管理;承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项目的申报、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协调联系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协调驻高邑部队参与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协调深度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负责统计扶贫系统培训开展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扶贫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贫困县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提升,实用技能培训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动员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协助各民主党派开展扶贫开发民主监督工作;配合做好精准脱贫驻村干部和贫困户帮扶责任人的选派、管理、培训和帮扶工作;负责县级领导包联工作。
(三)社会事务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县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并就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对经营性公墓的经营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拟订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管,指导各乡(镇)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县社会组织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党群建设工作。
拟订全县社区建设政策和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办法,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表彰工作。
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撤销、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管理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察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编印和审查全县行政区划图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
拟订全县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负责全县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地方性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志愿者服务规范和标准,负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高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高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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