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能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能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领域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城市管理行业、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保障房配建工作;负责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理机构、检测机构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指导;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人防设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地方建设工程量计量规则,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六)统筹编制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本级城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安排的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包括城市路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七)指导推进新型城镇化(河北省新型城镇化与统筹示范区试点)和县城建设工作。
(八)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各乡(镇)和村庄建设,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乡(镇)和村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工作。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国家统一的行业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负责拟订建设行业科技、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全县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墙体材料革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工作。
(十一)拟订物业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物业行业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及过程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危房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负责县级房屋征收工作;指导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城市危房管理和城市危房鉴定工作;负责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并贯彻实施;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十三)拟订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
(十四)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和物业管理等相关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全县建筑劳务输出工作。
(十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支油、支铁建设协调工作
(十九)负责直管公有住房的资产、售房款和售后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十一)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发布等工作。
(二十二)负责编制道路、桥梁、排水、照明设施的改造、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及城市排水、中水的水质监测及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维护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照明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城区市政设施改造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验收和移交工作。
(二十三)负责制订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作业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比;拟订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二十四)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
(二十五)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作。
(二十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减灾和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城区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
(二十七)负责城区沿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门店的改造、装饰装修、沿街实体墙改造和沿街楼宇立面清洗保洁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楼宇、桥涵景观及夜景亮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城市夜景、照明、户外广告以及门店牌匾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八)负责协调、监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参与城市开发和城区改造中有关环卫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指导协调主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处理能力建设。
(二十九)负责全县供热、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三十)负责规范管理主城区便道非机动车停放工作。
(三十一)负责城区洗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二)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三)负责城镇容貌整治、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综合执法、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工作。
(三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三十五)实施与以下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城市建成区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保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城市建成区专业市场外城市道路、绿地、公园、广场、街头空地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城市建成区内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城市污水处理的行政处罚权;
7.城市建成区内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
(三十六)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研究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资金计划;做好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
(三十七)负责编制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成区主要街道、公园、广场有关防护林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三十八)负责街道绿化、公园广场综合管护的检查、督导工作,对主城区内公园、广场经营项目和公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和协调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十九)执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监督检查城市各类绿地的达标情况;监督管理城市建设项目中的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负责伐移树木的初审、上报、监管工作。
(四十)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招标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及验收工作。
(四十一)负责建成区园林绿化工程立项及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十二)负责制定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科研计划并组织重点科研项目试验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申报和推广工作。
(四十三)参与圃地、花木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区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
(四十四)负责园林县城创建工作。
(四十五)负责园林绿化相关企业的信息收集、登记和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
(四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日常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临时出境人员政治审查等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方面依法行政。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和扶贫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做好老干部服务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建筑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培训、鉴定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信息化工作,负责信息化基础设施及应用系统的建设、运维及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工作;负责行业数据统计上报,对所属单位信息化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
(二)住房保障科。负责全县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编制建成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负责建成区房屋征收相关行政工作;拟订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和实施单位。负责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城市危房管理有关政策,负责建成区危房鉴定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调查研究,拟订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城中村改造配套政策。
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成区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工作;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措施政策,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做好人才公寓筹集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预测分析,监测房产市场运行;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拟订房屋交易、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好房屋交易、房屋租赁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
负责拟订物业行业发展规划;拟订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中标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县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物业小区达标创优工作;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指导县住宅维修资金中心业务工作。
指导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督促新型城镇化工作落实;承担县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县城城建界以外的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的建设工作。
(三)建筑市场监管科。拟订建筑业发展行业规划、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建筑业的发展改革;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指导建筑劳务市场活动;负责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输出工作;指导建筑业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人防设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地方建设工程量计量规则,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负责新建筑模式技术在勘察设计行业的应用。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和省、市地方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材料设备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实施建设监理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转化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管理建设科技发展资金和建设科研经费,指导建设科技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负责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建筑节能方面的工作;对装配式建筑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具体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负责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收缴管理工作。
(四)市政管理科。拟定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县本级城建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应用;负责市政施工企业监督管理;组织县城建设统计年报工作;负责县政府安排的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督导工作。
负责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日常维护作业标准;负责编制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照明设施的改造、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移交工作。指导科技交流和科技推广应用工作。
拟订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并监督实施,督促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县城建设工作,负责县城建设工作的统计汇总、检查通报、督导考核工作,督促县城建设任务落实;承担县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建成区环卫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城区环卫作业标准和检查评比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建成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参与建成区新建项目环卫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建成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负责全县供热、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供热、燃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供热、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供热、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指导考核建制镇、集镇(乡)容貌整治、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城市管理工作。
负责城区防汛工作,开展城区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编制城区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防汛检查,负责发布城区汛情预警信息,在县防汛办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区防汛工作。
(五)园林绿化管理科。拟订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参与城市“绿线”的划定和控制管理,对建设项目中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圃地、花卉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园林绿化科技、行业人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成果申报、推广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和创建园林城工作,负责园林绿化行业统计和园林绿化成果普查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城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新建园林绿化项目,参与组织和协调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贯彻实施园林绿化工程相关质量标准及技术规范,负责园林绿化工程专项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及验收工作,负责园林绿化相关企业的信息收集、登记和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
负责城区公园、绿地、游园、广场监督管理工作,对城区公园、绿地、游园、广场经营项目和公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建成区新建公园、广场的规划、设计工作。
负责监督考核道路绿化工作,确定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等级,负责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负责对规划区内树木伐移、更新进行预审、上报和监管工作,负责绿化评比评定工作。
负责园林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保卫、安全、消防和综合治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做好防汛应急工作。
(六)综合执法科。对城市管理方面的重点、难点和前瞻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执法案卷评查、政策咨询及执法人员资格审核、业务技能培训考核工作。
拟订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及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城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规划并监督落实;组织督导市容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监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牵头组织城市景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建成区洗车场、城市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指导汽车站地区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拟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负责拟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并督导实施,负责建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建成区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及跨区执法活动,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
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效能的监督检查和考评;负责居民群众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指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风建设工作。
拟订智慧城管发展规划并推进实施,负责智慧城管平台建设管理工作,以及与市直有关部门相关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负责城管信息的分析处理。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高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高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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