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强制事项(2021年6月)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252001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处理 | 行政强制措施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2号)第二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
252002 | 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实行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措施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条 | 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
252003 | 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条 | 医疗机构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
252004 | 取缔非法采血、出售血液、组织卖血、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提供脐带血行为 | 行政强制措施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九十三号)第十八条 | 《卫生部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科教发〔1999〕第247号)第三十二条 | 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
252005 | 在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的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五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
252006 |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 行政强制措施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
252007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措施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
252008 | 查封或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行政强制措施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
252009 | 封闭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 行政强制措施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六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
252010 | 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 行政强制措施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十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
252011 | 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未依照规定停止使用疫苗的责令停止使用 | 行政强制措施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七十三条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
252012 | 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 行政强制措施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发布并实施) 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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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13 |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行政强制措施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30日通过,2003年8月5日发布,2004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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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14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 行政强制措施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
252015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 | 行政强制措施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352号2002年5月12日施行) 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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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16 | 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执行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三十日 | |||||||||
252017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执行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高邑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五十三条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