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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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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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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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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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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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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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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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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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消防设施等安全管理情况,
人员入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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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
(二)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符合《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比例规定的服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其中具有专业资质的技术和服务人员要占工作人员的50%以上;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实地查验
1、检查机构档案是否齐全; 2、消防、用电、食品等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3、工作人员是否和认定相符; 4、入住人员满意率。 |
冀民〔2014〕53号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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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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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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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50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
实地查验:
1、会员人数是否和认定一致; 2、工作是否正常开展; 3、是否开展和章程无关的业务; 4、是否有盈利性业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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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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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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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
实地查验:
1、工作人员和认定变化情况,是否及时变更; 2、工作是否正常开展; 3、是否开展和章程无关的业务; 4、是否有盈利性业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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