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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9-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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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表单位:高邑县民政局                            
项目编码 项目编号 执法类型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 ,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 ,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自然人 90 90  
2 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 ,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自然人 90 90  
3 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自然人 90 90  
4 在耕地、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堆坟或作为墓地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自然人 90 90  
5 生产、销售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
      单位或自然人 90 90  
6 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
      单位或自然人 90 90  
7 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八
      单位或自然人 90 90  
8 实行火葬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 ,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 ,必须实行火葬,违反其规定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
      单位或自然人 90 90  
9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或自然人 90 90  
10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单位或自然人 90 90  
11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自然人 90 90  
12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违反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       单位或自然人 90 90  
13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的画法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       单位或自然人 90 90  
14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自然人 90 90  
15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自然人 90 90  
16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 、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自然人 90 90  
17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 、资助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属社会组织 90 90  
18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属社会组织 90 90  
19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     非法社会组织 90 90  
20 社会团体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 、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县属社会组织 90 90  
21 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县属社会组织 90 90  
22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     非法社会团体 90 90  
23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 、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县属养老服务机构 90 90  
24 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 、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属养老服务机构 90 90  
25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属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90 90  
26 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自然人  90 90  
27 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三)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六)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七)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县属养老服务机构 90 90  
28 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虚报 、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自然人  90 90  
29 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八条       养老机构 90 90  
30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 、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 90 90  
31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 90 90  
32 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  90 90  
33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 、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 90 90  
34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
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属慈善组织 90 90  
35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县属慈善组织 90 90  
36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的行为。慈善组织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 ,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 ,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           县属慈善组织 90 90  
37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条           县属慈善组织 90 90  
38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组织或自然人 90 90  
39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二条           县属慈善组织 90 90  
40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 、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三条           县属慈善组织 90 90  
41 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四条           县属慈善组织 90 90  
42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行政处罚 高邑县    民政局 高邑县    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五条           信托受托人  90 90